在无锡二级法院行政立案到底有多难,请看当事人的行政诉讼立案遭遇。
2010年1月4日,当事人房屋被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行政裁决,当事人屡次三番到无锡二级法院申请立案,至今8个年头未立案。房屋被胁迫拆迁8个年头,当事人反复上诉、上访,无锡市地方政府充耳不闻,人民法院坚决不予立案。
2017年04月07日,原告通过EMS(1039715769521),向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要求执行裁决申请书,并附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复议书[2010]苏建行复(决)字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2010)锡拆办裁第3001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 2017年4月13日,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办的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给了当事人告知书:称原位于无锡市廊下村旺更巷10号的房屋,已于2010年07月22日与拆迁人完成签约,并领了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及补偿金,对该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已结束。
当事人认为,行政裁决具有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国家强制双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其次,该房屋补偿仅仅针对的是当事人房屋,房屋上的其它权利并未消失。
当事人不服该告知的行政行为,2017年7月17日,以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向无锡市滨湖区法院起诉,2017年7月21日,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将起诉材料退回了当事人,称:因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位于滨湖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无锡市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属无锡市滨湖区法院辖区内的行政案件由梁溪区人民法院管辖,请你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现退回你向本院寄交的起诉材料。
2017年7月28日,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时,在一旁的立案庭(女)庭长态度恶劣,干预立案庭法官,命令柜台法官将诉讼材料直接退给控告人,恶狠狠的说“退不豆”(无锡俚语),后当事人去立案庭庭长办公室,遭到训斥,当事人发现所有的案件均有其审核,这违反了法官独立办案的原则,存在着滥用职权,干预法官办案。
2017年8月1日,当事人再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立案,这次,立案庭在当事人的要求下,给了收到起诉材料收据。2017年8月11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给了当事人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明确被告,称如被告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提供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告知书。当事人按照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要求更改被告为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后始终不予立案,2017年08月25日,当事人分别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控告,并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投诉。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控申科检察官数次打电话给我,称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控申科科长多次到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沟通,如不处理,将发检察监督书。2017年9月1日当事人收到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寄给当事人不予立案裁定书,但该裁定书的日期是2017年8月24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是多么无耻!
当事人是向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执行裁决申请书的,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在行政不作为。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办单位,以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名义答复当事人的《执行裁决申请书》无主体资格,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不是适格被告。
2017年9月12日,以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出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的诉讼,要求其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至今没有立案或裁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2017年9月13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至今没有任何的法律文书。
2015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突出了行政立案的规定,意在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改变立案难、受理难的困境。2017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7〕25号,进一步强化诉权保护意识,着力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让人民群众的行政诉权得到充分保护。但与此同时,阻碍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现象尚未完全消除;为了更好地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强化诉权保护意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合理期待,有力保障当事人依法合理行使诉权。
依法治国,《法治中国》: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部署,汇聚十三亿中国人共同愿景的矢志追寻,全民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坚实保障。
无锡二级法院置若罔闻,视法律为儿戏,以《法治中国》倡导的严重不符,唱的比做的好听,更违背习近平倡导的依法治国。
实际岂止无锡法院如此,江苏省法院何尝不如此!该案因为被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复议维持,因此当事人二次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一次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一次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投诉,后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了当事人裁定书。
2017年7月24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日前,经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许前飞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许前飞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由最高人民法院给予其撤职处分,降为正局级非领导职务;收缴其违纪所得。
真是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许前飞的言传身教下,江苏省各级法院有令不从、有禁不止,违法犯罪屡有发生,使中国法治异常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