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1日星期六

国家信访局干部被行政拘留有感 无锡市 王振华



2011年度,我三次进京上访,多次上国家信访局。想到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的干部,心里特别愤怒,根本不倾听你的诉说,也不约谈,不和你讲道理。那里的干部粗暴野蛮,蛮横无理,保安凶神恶煞!!!这个政府烂透了。
法制只不过是掌权者用来愚民的快乐自慰器。年终的乌坎告诉我们:千呼万唤(上访),不如街头一站(游行、集会)。

附:国家信访局一干部为逃避限行涂改车牌号被拘留
2012010103:30新京报[微博]范春旭
http://news.qq.com/a/20120101/000038.htm?pgv_ref=aio2012&ptlang=2052

  本报讯 (记者范春旭)昨日,网上流传着“信访处级干部改号牌被拿下”的帖子,引起众多网友关注。帖子称,前日下午6时许,在丰台南苑路附近,一辆灰色奥迪车被交警拦下,该车尾号是529,应该限行,但司机用一张“0”的号贴把尾号改成了520,结果被交警发现,奥迪车司机称自己是国家信访局处长。

  昨日,记者向交管部门求证获悉,前日下午南苑路附近,的确有一辆用号贴改车牌号的奥迪车被交警拦下,司机目前已被依法行政拘留,并处以相应罚款。

  另据知情人透露,该司机为国家信访局处级干部。

  交警拦下改号奥迪车

  昨日,在猫扑和天涯等各大网站,流传着“信访处级干部改号牌被拿下” 的帖子,帖子称在丰台南苑路,一奥迪车司机因换车牌号逃避限行被交警拦下。

  帖子中还称,“开车那司机看着50来岁,和交警说,他是国家信访局的一个什么处长,听着还挺牛的。不过交警还真是不软,真把那司机给处理了。听说,变造号牌要罚5千块,还得治安拘留,看来那种号贴还真是不能使。”

  违规干部被行政拘留

  昨日,对于这则网帖,记者向交管部门求证获悉,前日下午南苑路附近,的确有一辆用号贴改车牌号的奥迪车被交警拦下,司机因用号贴改车牌号逃避限行,目前已被依法行政拘留,并处以相应罚款。

  另据知情人透露,驾驶换车牌号奥迪车的司机为国家信访局的处级干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无锡市滨湖区法院王春年院长的公开信 王振华



我是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的王振华,是诉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无锡市房管局)行政复议中止超过法定期限一案的当事人,2011 1014日上午应你院行政庭李旭强约定,就受理事宜进行沟通。期间,因坚持自己的合法主张而遭到李旭强侵害。

本人于2011108日向你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11012院行政庭周小舟法官来电告知:无锡市房管局已经恢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理由已经不成立,可能不受理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我说行政复议中止时间长达17个月,20119月初无锡市房管局曾委托无锡市锡山区房管局要求我撤销行政复议申请9月中旬,我曾致电董宝强要求其恢复行政复议,董宝强不知可否,我才不得已向你院提起行政诉讼。我认为因当事人提起诉讼而使行政复议机关恢复的行政复议并不能消除无锡市房管局的违法行政的事实,所以坚持要求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在我强烈要求下,周小舟法官说要向领导请示一下。

20111013上午,你院党组书记、行政庭李旭强法官约谈本人,有周小舟法官做了笔录。理由与周小舟法官如同一辙,本人陈述了四条理由:1. 法院不应该在还没有立案前先与被告无锡市房管局沟通;2. 无锡市房管局明显超过了行政复议时间;3.我诉的是无锡市房管局中止期限的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复议法》,而不是指提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4. 是否违法应该合议庭说了算,今天就案子谈法律,我要的是诉权。

但李旭强说,“立案是立案厅的事,就象交通警察各管一段,我们是没有权的”。我说,“你们法院自己说行政案子的立案是要经过行政庭审查的”,李旭强又说,“立案厅的意见就是行政庭的意见,就象左手和右手的关系”。

李旭强法官称无锡市房管局不知中止的原因已经消除,现已经恢复了行政复议程序(至今仍未给我复议决定书),法院就可以不予受理。并罔顾程序正义诱问当事人诉讼的目的是什么?

在笔录中,两位法官加入了不符合本次谈话的内容,我只能在笔录签字时写下:“以上笔录和我的陈述不符,我诉的是无锡房管局违反行政复议法,中止超过了法定期限,我要的是诉权,我要求修改,法官拒绝了我”。在第一页中也写下“以上笔录和当事人的陈述不符,我诉的是无锡房管局违反行政复议法,超过了法定期限,我要的是诉权”。

李旭强法官看到我在笔录上的签字当场老羞成怒,认为“我要求修改,法官拒绝了我”污辱了其法官的人格。“现在我是职务行为,我就代表了滨湖区法院,你藐视法官就是蔑视法院,可以拘留你”李旭强立即叫来了法警将我从1130扣留到1315,期间抢夺我的手机,不让打电话,不让吃饭,上厕所有保安看守。他说:“我做过老师,早就看透了小人心理、不知廉耻”。我在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划掉了“我要求修改,法官拒绝了我”这句话。

20100325日,我曾就无锡市拆管办的房屋行政裁决一案,分别以无锡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无锡市建设局为被告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知跑了多少次,可是至今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未给我立案通知或不予立案裁定。我也曾给你写过一封信,希望你督促依法立案,你选择了沉默!这次我选择了公开。

王春年院长:在网上有报道称,你曾对前往你院要求依法查阅案卷的退休女工程师大打出手,也曾对沈果冬案的多位旁听民众进行滥权拘留和罚款。今天,你治下的法官又一付无赖泼皮的态度,恣意妄为对我进行人格侮辱和伤害,请问这是否跟你平时的言传身教有关?
王振华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廊下村
联系电话:13806173185
行政庭李旭强办公室0510-81176551
无锡市房管局法规处0510-81823590  0510-81823592

法治国家,还我诉权 王振华发布2011年12月31日

(对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l1128《公告》的投诉)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有关部门:您们好!
您们正为国家的富强和发展,日理万机。现因事关重大,只能来信打扰,敬请原谅!
我们是无锡违法征地拆迁的受害者;由于前几年,在无锡实施的违法征地拆迁,导致我们中的许多人无家可归,历经磨难,罄竹难书……
虽然我们受到不法侵犯,生活每况愈下、度日如年,但我们仍然相信,在法治国家,只有依法维权,合法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因此针对各种侵权案件,坚持司法诉讼和司法救济的信念。
然而从前几年起至今,在无锡只要涉及征地拆迁的诉讼案件,各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绝大部分不受理、不立案,也不裁定,所以累结了的相当数量的案件和人数。要求立案的人多,在法院形成了相聚的“风景”。由于违法者害怕公民依法维权,所以精心设计不让我们依法维权,并逼我们走进“维权死路”的信访程序。终于在20111128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决定自2011121日起,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征地拆迁纠纷的立案、信访接待窗口变更至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无锡市涉法涉诉联合接待中心)的《公告》。
由于该《公告》规定,涉及征地拆迁的立案,要到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信访接待窗口,公开暴露了无锡敢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地方权力就是大于国家规定的行为。因事关重大,所以我们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务有关部门和领导投诉。
投诉请求:
一、请求责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改正错误!
二、请求追究没有按规定立案或裁定的责任人!
三、请求有关部门责令无锡各法院按规定对应当立案的予以立案或裁定!
对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的投诉第1页共4
事实和理由:
一、请求责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改正错误的理由
1、法院《公告》公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意见》“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及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强调和指出:“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的精神和规定。
2,法院《公告》把立案与信访混淆。《信访条例》中规定的信访,是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事宜,而立案不是信访!
3、法院《公告》把立案作为信访,是用“土政策”限制受案,剥夺公民诉权,公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逃避依法审判的法定职责,也违反〔法发(2009)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中“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擅自加以排除;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单行法律、法规授权的,也要严格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排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仅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要顺应权利保障的需要,依法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与人身权、财产权密切相关的其他经济社会权利。要坚决清除限制行政诉讼受理的各种“土政策”,严禁以服务地方中心工作、应对金融危机等为借口,拒绝受理某类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规定。
4、法院《公告》中的无锡市涉法涉诉联合接待中心这是一个什么性质的组织?哪一部法律规定该中心有权审查涉及法院立案的权利?哪一部法律规定,立案必须到该中心进行审查?又有哪一部法律规定,法院立案庭不设在法院内,而设在信访中心?
二、请求追究没有按规定立案或裁定的责任人的理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于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严禁有下列行为”第一项“故意违法侵犯或者剥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公权利”、第十条第一款“严禁有下列行为”第二项“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第十一条第一款“严禁有下列行为”第一项“故意拖延立案、送达、移送”和“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违反上述规定,给子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损失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的规定,因在无锡事实已存在违法故意侵犯和剥夺我们的诉讼权利、故意拖延立案、送达、移送,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职责,给我们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所以请求任免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有关部门对无锡各法院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特别是对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原无锡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褚红军,其不但没有受到处分,反而提升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行为提出强烈抗议!
三、请求有关部门责令无锡各法院按规定对应当立案的予以立案或裁定的理由
1、由于无锡违法征地拆迁中涉及主要问题为法律责任主体模糊、房屋性质和价值不明、合同效力待定,一旦成立协议,仍然无法区分合法与不合法之间的界限和法律依据,所以滥用协调和调解,还是得不到法律保障。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因为我们的诉讼都符合规定,是无锡各法院不按规定受理立案,也不裁定,所以请求有关部门责令无锡各法院按规定对应当立案的予以立案或裁定。
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用《公告》规定立案到信访审查,法院的行为剥夺了我们诉权和依法救济的途径,公开藐视法律。如果法院也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给文明、和谐、幸福无锡及法治国家的司法公正形象公开抹黑,还涉嫌纵容、袒护违法行政、助纣为虐,其结果让违法者愈加胆大妄为,有恃无恐,继续盗政府名义滥用公权,大肆敛财,贪污腐败而逍遥法外。这些违法者一旦带“罪”提拔,篡党夺权,其一定更加丧心病狂,变本加厉,贻害百姓,必将危及社稷。另外,由于无锡的部分行政机关违法创新信访程序,对信访人用所谓的“学习班”实施非法拘禁,信访在没有通知受理的情况下,既不告知复查、也不告知复核,就对信访人实施信访听证,便作出信访终结。因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用《公告》规定立案到信访审查,既行为违法,也无法律依据,是我们依法维权的“死路”。
如果我们进入立案信访,因法律规定的诉权都没有保障,谁能保证立案信访能解决问题?而不是陷阱?为此,我们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有关部门投诉,并喊出我们沉没于最底层的声音:法治国家,还我们诉权!
此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有关部门


投诉人:王振华      
QQ:907012011
手机:13806173185       

O一一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   
关键词:无锡违法征地拆迁法治诉权投诉

抄报:江苏省各有关部门和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媒体。

2011年12月30日星期五

关注民生 从无锡访民说起

无锡市2010年的GDP5800多亿,全国城市排名第八,进京访民也创了历史之最。是什么力量让无锡的拆迁访民不顾一切,不计后果的进京上访?

地方政府掠夺式的征地、野蛮强制拆迁,剥夺了访民的生存权、居住权、财产权。他们的冤情得不到有效化解,于是他们前仆后继,冒着被遣送、训诫、法制学习班、劳教、甚至被刑拘的危险,一荏接着一荏赴京上访,地方政府对于“黑名单” 拆迁访民重点监控,每天78个警察加保安,多辆汽车24小时全天候盯梢骚扰,对于“危险分子”先投进黑监狱或被旅游,能进京的实属不易。

补偿不公。评估公司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扰,没有负法律责任。拆估价严重脱离市场价值,一栋三间二层楼的补偿款仅相当于普通公务员一年的工资收入。我们看到的只是血淋淋的事实,看到的是鲜血与热泪,还有那满地残亘的辛酸与无奈!

安置房的安置面积上存在严重偏差。房屋权属,由于土地的演变及历史的原因(主要是地方政府以前不作为或乱作为),例房屋买卖,嫁女,嫁男,回迁、离婚、亡故等的安置,现有的拆迁法律均无法破解,导致了安置混乱。

企业拆迁补偿吓人。中国的许多企业也官也商,官商结合。部分企业是转制来的,本身的合法性受到质疑;部分企业当时购买廉价的土地,随着土地资源的紧缺,和区域的调整,拆迁政策的倾斜,让他们飞来横财,本意是让他们扩大再生产,但他们得到巨款后,失去创业的乐趣,有的资金迅速转移到国外。如果财富不是通过诚实劳动,那么一定会冲击人们的理念,颠覆社会的基石。

普遍忽视失地农民的利益,无锡的征地补偿和《土地管理法》相悖。用“失地换社保”搞一刀切是剥夺农民的生存权利。例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阳山水密桃是中国著名的水密桃生产基地。每棵桃树的成长周期约五年,以每棵300只,平均0.25公斤/只,每亩40棵,那么约3000公斤/亩,按20/公斤计算,每亩毛收入6万元。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惠山分局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9(年)第092027号补偿标准(每亩1.5万元)显然有失公正。“毛挂净交”,土地溢价,土地租赁或股份的分配等没有监督,农村自治组织成为腐败的温床。

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的收益严重脱节。农民被上楼,被城市化后失去赖以生存的基础,他们未能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又无再就业的技能,上访自然成为他们唯一可以做的事。

无锡的363地方拆迁条例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欺骗当事人。在实际补偿中,没有一个拆迁户是根据地方的拆迁条例来操作的,美其名“依法拆迁,有情操作”;而不幸成为“钉子户”时,就用363来吓唬,被裁决,被强拆。

动拆公司采用各种卑劣阴招,砸玻璃,沷大粪,塞锁眼等,甚至暴力威胁生命;行政机关动用各种行政手段迫使被拆迁户屈服。

上访后,各行政机关几乎是异口同声地指责“钉子户”, 不坐下来倾听“钉子户”的陈述,无视来访群众的诉求,居高临下,官腔十足,试问有哪个领导“家访”过?

大量的征地和拆迁案,各级法院不受理,司法救济渠道被关闭。面对强势的行政资源,老百姓是多么无奈,多么需要司法公正!!如果法律不被信仰,这个法律就不是法律,而是权贵们的手枪和铁锤。

拆迁访民哪一个不是因为征地拆迁缺乏起码的公平公正而引起涉诉信访?在政府非常“革命”的暴力拆迁行动中,只能无奈地上访上诉,尽管在整个社会体系背景下无为的抗争。

如果基层政府领导能够做到依法办事,哪里还有上访人呢?

无锡拆迁乱象的背后

城市规模摊大饼式的成倍增长,拆迁成风,却忽略了人民的忍受能力。现在的GDP透支了今后的GDP,社会隐患是触手可及。
拆迁乱象是地方政府自已制订拆迁红头文件,随意性大,政策相互打架,即使无锡大市各区政策也不一样,违宪,违法,违规普遍存在,政府暗箱操作。
政府没有一部可操作的拆迁法,利用拆迁公司对拆迁户恐吓、威吓,偷拆、强拆时有发生,实际上是政府缺位。
以前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乱作为或不作为。特别是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转制企业,几十亩地的企业几万至几十万搞定,有的甚至钱多没化,承担应收应付款,干部摇身一变私营企业老板,有的还是公务员,企业幕后操纵。他们头脑活,路道粗,后台硬,遇到拆迁他们是大发一把,既得利益者!而农民因为信息不灵,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只能在自己的家园上苦心经营,大半辈子化在房子上,政府是一拆了之,老百姓能不怨言?
近几年地方政府搞土地财政,没有房地产地方政府财政估计是负债累累!当土地拍出天价,失地农民和下岗工人没有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一方面行政开支,公务员工资成几何级增长, 失地农民和下岗工人是度日如年。公平正义无从谈起!

祖国,您在哪里?文/甘典江

 识字的第一天,我开始寻找祖国   在纸上,那些变幻莫测的版图   交替旗帜,墨水的诚实   永远追不上热血的沸腾       我是谁?我从哪里来?   我从甲骨文中来,从石鼓文   从青铜器,从竹木简牍   从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