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1日星期六

法治国家,还我诉权 王振华发布2011年12月31日

(对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l1128《公告》的投诉)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有关部门:您们好!
您们正为国家的富强和发展,日理万机。现因事关重大,只能来信打扰,敬请原谅!
我们是无锡违法征地拆迁的受害者;由于前几年,在无锡实施的违法征地拆迁,导致我们中的许多人无家可归,历经磨难,罄竹难书……
虽然我们受到不法侵犯,生活每况愈下、度日如年,但我们仍然相信,在法治国家,只有依法维权,合法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因此针对各种侵权案件,坚持司法诉讼和司法救济的信念。
然而从前几年起至今,在无锡只要涉及征地拆迁的诉讼案件,各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绝大部分不受理、不立案,也不裁定,所以累结了的相当数量的案件和人数。要求立案的人多,在法院形成了相聚的“风景”。由于违法者害怕公民依法维权,所以精心设计不让我们依法维权,并逼我们走进“维权死路”的信访程序。终于在20111128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决定自2011121日起,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征地拆迁纠纷的立案、信访接待窗口变更至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无锡市涉法涉诉联合接待中心)的《公告》。
由于该《公告》规定,涉及征地拆迁的立案,要到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信访接待窗口,公开暴露了无锡敢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地方权力就是大于国家规定的行为。因事关重大,所以我们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务有关部门和领导投诉。
投诉请求:
一、请求责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改正错误!
二、请求追究没有按规定立案或裁定的责任人!
三、请求有关部门责令无锡各法院按规定对应当立案的予以立案或裁定!
对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的投诉第1页共4
事实和理由:
一、请求责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改正错误的理由
1、法院《公告》公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意见》“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及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强调和指出:“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的精神和规定。
2,法院《公告》把立案与信访混淆。《信访条例》中规定的信访,是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事宜,而立案不是信访!
3、法院《公告》把立案作为信访,是用“土政策”限制受案,剥夺公民诉权,公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逃避依法审判的法定职责,也违反〔法发(2009)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中“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擅自加以排除;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单行法律、法规授权的,也要严格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排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仅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要顺应权利保障的需要,依法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与人身权、财产权密切相关的其他经济社会权利。要坚决清除限制行政诉讼受理的各种“土政策”,严禁以服务地方中心工作、应对金融危机等为借口,拒绝受理某类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规定。
4、法院《公告》中的无锡市涉法涉诉联合接待中心这是一个什么性质的组织?哪一部法律规定该中心有权审查涉及法院立案的权利?哪一部法律规定,立案必须到该中心进行审查?又有哪一部法律规定,法院立案庭不设在法院内,而设在信访中心?
二、请求追究没有按规定立案或裁定的责任人的理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于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严禁有下列行为”第一项“故意违法侵犯或者剥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公权利”、第十条第一款“严禁有下列行为”第二项“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第十一条第一款“严禁有下列行为”第一项“故意拖延立案、送达、移送”和“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违反上述规定,给子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损失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的规定,因在无锡事实已存在违法故意侵犯和剥夺我们的诉讼权利、故意拖延立案、送达、移送,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职责,给我们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所以请求任免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有关部门对无锡各法院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特别是对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原无锡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褚红军,其不但没有受到处分,反而提升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行为提出强烈抗议!
三、请求有关部门责令无锡各法院按规定对应当立案的予以立案或裁定的理由
1、由于无锡违法征地拆迁中涉及主要问题为法律责任主体模糊、房屋性质和价值不明、合同效力待定,一旦成立协议,仍然无法区分合法与不合法之间的界限和法律依据,所以滥用协调和调解,还是得不到法律保障。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因为我们的诉讼都符合规定,是无锡各法院不按规定受理立案,也不裁定,所以请求有关部门责令无锡各法院按规定对应当立案的予以立案或裁定。
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用《公告》规定立案到信访审查,法院的行为剥夺了我们诉权和依法救济的途径,公开藐视法律。如果法院也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给文明、和谐、幸福无锡及法治国家的司法公正形象公开抹黑,还涉嫌纵容、袒护违法行政、助纣为虐,其结果让违法者愈加胆大妄为,有恃无恐,继续盗政府名义滥用公权,大肆敛财,贪污腐败而逍遥法外。这些违法者一旦带“罪”提拔,篡党夺权,其一定更加丧心病狂,变本加厉,贻害百姓,必将危及社稷。另外,由于无锡的部分行政机关违法创新信访程序,对信访人用所谓的“学习班”实施非法拘禁,信访在没有通知受理的情况下,既不告知复查、也不告知复核,就对信访人实施信访听证,便作出信访终结。因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用《公告》规定立案到信访审查,既行为违法,也无法律依据,是我们依法维权的“死路”。
如果我们进入立案信访,因法律规定的诉权都没有保障,谁能保证立案信访能解决问题?而不是陷阱?为此,我们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有关部门投诉,并喊出我们沉没于最底层的声音:法治国家,还我们诉权!
此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有关部门


投诉人:王振华      
QQ:907012011
手机:13806173185       

O一一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   
关键词:无锡违法征地拆迁法治诉权投诉

抄报:江苏省各有关部门和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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