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1日星期六

给无锡市滨湖区法院王春年院长的公开信 王振华



我是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的王振华,是诉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无锡市房管局)行政复议中止超过法定期限一案的当事人,2011 1014日上午应你院行政庭李旭强约定,就受理事宜进行沟通。期间,因坚持自己的合法主张而遭到李旭强侵害。

本人于2011108日向你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11012院行政庭周小舟法官来电告知:无锡市房管局已经恢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理由已经不成立,可能不受理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我说行政复议中止时间长达17个月,20119月初无锡市房管局曾委托无锡市锡山区房管局要求我撤销行政复议申请9月中旬,我曾致电董宝强要求其恢复行政复议,董宝强不知可否,我才不得已向你院提起行政诉讼。我认为因当事人提起诉讼而使行政复议机关恢复的行政复议并不能消除无锡市房管局的违法行政的事实,所以坚持要求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在我强烈要求下,周小舟法官说要向领导请示一下。

20111013上午,你院党组书记、行政庭李旭强法官约谈本人,有周小舟法官做了笔录。理由与周小舟法官如同一辙,本人陈述了四条理由:1. 法院不应该在还没有立案前先与被告无锡市房管局沟通;2. 无锡市房管局明显超过了行政复议时间;3.我诉的是无锡市房管局中止期限的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复议法》,而不是指提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4. 是否违法应该合议庭说了算,今天就案子谈法律,我要的是诉权。

但李旭强说,“立案是立案厅的事,就象交通警察各管一段,我们是没有权的”。我说,“你们法院自己说行政案子的立案是要经过行政庭审查的”,李旭强又说,“立案厅的意见就是行政庭的意见,就象左手和右手的关系”。

李旭强法官称无锡市房管局不知中止的原因已经消除,现已经恢复了行政复议程序(至今仍未给我复议决定书),法院就可以不予受理。并罔顾程序正义诱问当事人诉讼的目的是什么?

在笔录中,两位法官加入了不符合本次谈话的内容,我只能在笔录签字时写下:“以上笔录和我的陈述不符,我诉的是无锡房管局违反行政复议法,中止超过了法定期限,我要的是诉权,我要求修改,法官拒绝了我”。在第一页中也写下“以上笔录和当事人的陈述不符,我诉的是无锡房管局违反行政复议法,超过了法定期限,我要的是诉权”。

李旭强法官看到我在笔录上的签字当场老羞成怒,认为“我要求修改,法官拒绝了我”污辱了其法官的人格。“现在我是职务行为,我就代表了滨湖区法院,你藐视法官就是蔑视法院,可以拘留你”李旭强立即叫来了法警将我从1130扣留到1315,期间抢夺我的手机,不让打电话,不让吃饭,上厕所有保安看守。他说:“我做过老师,早就看透了小人心理、不知廉耻”。我在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划掉了“我要求修改,法官拒绝了我”这句话。

20100325日,我曾就无锡市拆管办的房屋行政裁决一案,分别以无锡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无锡市建设局为被告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知跑了多少次,可是至今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未给我立案通知或不予立案裁定。我也曾给你写过一封信,希望你督促依法立案,你选择了沉默!这次我选择了公开。

王春年院长:在网上有报道称,你曾对前往你院要求依法查阅案卷的退休女工程师大打出手,也曾对沈果冬案的多位旁听民众进行滥权拘留和罚款。今天,你治下的法官又一付无赖泼皮的态度,恣意妄为对我进行人格侮辱和伤害,请问这是否跟你平时的言传身教有关?
王振华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廊下村
联系电话:13806173185
行政庭李旭强办公室0510-81176551
无锡市房管局法规处0510-81823590  0510-81823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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