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30日星期六

从旧式“教子”到现今无锡的访民管理无锡 袁天放



以前农村景象历历在目,成排的老式民居鸡鸭成群,稻田、桑田一望无边。虽生活富裕程度差些,但有毒食品今非昔比。孩子们结伴割草,捉迷藏尽兴玩耍,所以日子过得比较安逸。

但那时孩子多,大人一天的田间劳作辛苦和方法简单粗暴的缘故,对待“不识相”的孩子有时也崇尚“棍棒之下出孝子”的方式。在现场会上观摩的小伙伴们,对于被打得鬼哭狼嚎的同伴爱莫能助,从那求人的眼神里,伙伴们都有一种抛弃这野蛮管教方式的共识。

中国特色造就了“不愿被奴化和驯服”的访民。有些政府高官对访民的定位也是有道理的,认为百分之七十的诉求合理的,百分之七十的矛盾本可以在基层得到解决的……。不过因为原本的官员太多,但正式能管事的反而不多。加上有法不依,人治为上的缘故,所以实际解决矛盾的速度变得慢条斯里而并不顺畅。

潜规则造就的的所谓敏感日期。基层的父母官们心中有数!长期等待得不到矛盾解决的访民们,也知道什么时段进京上访的吓人效果好些。这就造成了“七一”之前百余无锡访民集访的壮举。

改革开放使中国的经济腾飞,让中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与日俱增。但把首都作为访民“亮丽的风景线”?北京确实有点烦!随即地方照理会加强维稳力度,但管束访民牵涉诸多学科。国家信访条例指出:“信访工作,一直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和‘桥梁’,是政府为普通老百姓排忧解难的途径”。无锡广大征地拆迁受害者,大多知道当局连起码的拆迁许可证和“一书四方案”都没有,这才带来的悲剧连续!车途劳顿,舍近求远去北京上访实属无奈之举。

如我,“两会”前后就有曾比喻为“零公正”的滨湖区法院,协调、商谈有关诉告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拘留我十五天一案。询问查证期间三次狠抽我耳光,二次强迫下跪之后,才赋于了我正宗访民的身份?既然相互协商、沟通在先,我就没有去北京的迫切性了,这不是简单的道理吗?

目前,无锡在为民排忧解难的“窗口”下和“桥梁”旁,配置了警察、学习班。动辄拘留、劳教,能带来心想事成的效果吗?

昨天开始,从北京久敬庄押回无锡的访民,已信息全无,关进了“学习班”!从掩耳盗铃的角度衡量已达到了大治?鄙人认为:少些强迫,多些理解,善待访民并公平协调双方问题,才是最佳方法。

不过,如何做到无锡访民真正的减少或杜绝,更需作积极而人性他的改革。中国更需要让“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加速推进并落到实处,当局只有自己主动改邪归正、抛弃这野蛮的旧式管理方式。

江苏无锡黑监狱中已有访民开始绝食 无锡王振华







2012629日从北京被强行截回来的丁红芬、俞飞、严雅言等50余位到最高院反映司法不作为的江苏无锡访民,基本上都与外界失去信息超过24小时了,只有北塘区的周琴芬向外发出信息,证实自己已被在黑监狱中,并开始绝食抗议当局的不法行径。

周琴芬与其他访民一起,这次只是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如实反映情况,并无任何“非访”行为,在被截回无锡后,所在的惠山街道和盛岸新村居委会周主任将她关入无锡老牌黑监狱“新丽新宾馆”的103房间。其发出信息称,时刻有4人看守,连单独洗澡都不被允许。看守告诉周琴芬,上面交待要关押十多天。周琴芬已以绝食的极端方式进行抗议。

除去昨天截回的50余人,还有之前的周静娟、王金娣、丁永金等老年访民在北京被截回后,目前没有音讯。估计无锡将有近百人因“七一”被投入黑监狱。被以法制学习班的名义关押在无锡很“著名”的地方,那里曾经多次关押访民,并受到虐待,例无锡市贝康包装材料厂。

目前,无锡在为民排忧解难的“窗口”下和“桥梁”旁,配置了警察、学习班。动辄拘留、劳教,能带来心想事成的效果吗?

王振华QQ907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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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8日星期四

秦永敏王喜凤结婚情况通报(第11号) 秦永敏


蜜月惊魂,为要求办结婚证被送进“法制学习班”
悲情诉求,“法制学习班”归来继续要求办结婚证
            

自从513日举行婚礼以来,我们的全部精力都放到了拿结婚证上。

不幸的是,我们这一合理合法的卑微诉求至今无法实现。

不仅如此,反而一再遭到当局的可怕打压,最为令人骇异的是,居然为此被抢走电脑、手机后抓去办“法制学习班”!在“法制学习班”,又遭遇到当局指责为“非法同居”并强令新娘充当监控新郎之“线人”的咄咄怪事!

1 、举行婚礼前后新郎秦永敏4次横遭抓捕,新娘王喜凤2
今年以来,因为主客观原因,秦永敏暂停了民主人权活动,但还是反复多次被抓捕关押,其中2.8被当局以春节期间请客违反了“剥权”期规定行政拘留十天,3.3被当局以“接受记者采访” 违反了“剥权”期规定行政拘留十天后又弄到乡下别墅关押七天,这还是题外话。
430日王喜凤挣脱山西当局的无理刁难后,在未能办理完退职手续的情况下来武汉和秦永敏准备结婚,两人身份证、离婚证、户口本三证齐全,本以为可以依法顺利拿到结婚证,却被当局百般刁难一直无果。
57日,两人在街上被驾车赶来的刑警王辉等人强行带到派出所,要求秦永敏“交代和王喜凤之间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和思想动态”,并要求王喜凤写出其本人和家人的基本情况。
517日,秦永敏被刑警王辉等人从家中带到派出所,王辉以“非法同居”为由,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没有履行任何法律职责的情况下对秦永敏破口大骂和死亡威胁两小时,后在王喜凤找去坚决要求下才被迫释放。
522日,秦永敏王喜凤到青山分局投诉王辉,结果王喜凤被赶出去,秦永敏被带进拘留所预审室扣留三小时。
61日早上八点,由社区治保主任敲开门后,刑警王辉、周光建等一大群人闯了进来,就这样,蜜月期间秦永敏第四次、王喜凤第二次横遭抓捕!

2 王辉等毫无理由的抢走电脑手机
且说,王辉一闯进家门,就强行阻止秦永敏继续用餐,并且野蛮的抢夺其家中的电脑手机。
这之间,十几个和王辉一起来的没有任何执法身份的社会人员将秦永敏看住。
抢完之后,秦永敏要求王辉拿出法律依据,并且留下扣押物品清单,王辉仅出示了一个毫无效力的“检查证”。
这次无理抄家中,王辉抢走了秦永敏品牌机电脑一台,手机两部,王喜凤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两部。
为了证明有这次强行抄家之事,秦永敏、王喜凤主动在“检查证”上签了字。

3 街道办主任出面办“法制学习班”
与王辉等人同时进来的还有新沟桥街道办事处万主任,他倒是态度和气,强调是奉命而来公事公办,说按照上级要求带秦永敏王喜凤去参加“法制学习班”。
就这样,下楼后王辉、周光建带着电脑手机扬长而去。
万主任则和治保主任及十来个社会闲散人员带着秦永敏王喜凤去了另一个方向的热电宾馆门前,在那里,青山分局国宝大队负责人已经开来面包车等着,秦永敏王喜凤被押上车后,万主任和治保主任也上了车,那十几个人则走开了。

4 、访民和其他人的同样遭遇表明本为“六四”
面包车在前后数辆小轿车的簇拥下开出市区,就这样,秦永敏、王喜凤被带到武汉北面150里以外的一个湖心岛上的别墅的一个房间里,万主任说这里条件不错,要秦永敏、王喜凤“安心”住些时,生活上有什么需要可以提,随后他本人就离开了。
此后,秦永敏王喜凤就被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的六七个人看管在这里,他们每星期换一班,此外还有四五个人经常从武汉来到这里。

次日,在饭厅用膳时,两名武钢退休职工大声诉说他们因为上访而于六四期间被强行带到这里,由三名维稳人员看守着不让离开,不让和外界通话。直到67日,也就是六四过后,这二人才被放回去。

事后得知,武汉有大量访民在六四期间遭受同样待遇,其中一位叫陈明光的至今未回,湖北异议人士杜道斌、刘飞跃、姚立法无一不是如此,何况后来当局一再追究王喜凤的一篇短文“六四感言”,所以,可以断定秦永敏、王喜凤这次被抓也是因为六四。
和这些访民、异议人士一样,在这种“法制学习班”里秦永敏、王喜凤可以在维稳人员的监控下跑步、游泳、登高甚至钓鱼,并且和“维稳人员”一起吃饭,大多数“维稳人员”也态度友善(“法制学习班”类型多样,条件并非都这么优越,有的甚至一天只给一顿稀饭,长期不让换衣服,如姚立法就曾有此经历)。


5 、青山分局法制科陈先生的“训诫”——非法同居
65日,青山分局法制科陈先生等人赶到。
次日,陈先生找秦永敏谈了两个小时,归结起来是三条:第一,要求秦永敏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遵守当局给他规定的“不得发表文章、不得接受采访”等九条苛刻规定,第二,在“法制学习班”里必须遵守这里的不得与外界联系等规定,第三,交谈中陈先生还说“你心目中的情人”王喜凤再像前段那样接受采访、发表文章就危险了。
对第三条秦永敏立即反驳说王喜凤是我的妻子,没能拿到结婚证纯属当局刁难所致,陈先生说,不管原因何在,从中国目前的法律看她确实还不能说是你的妻子。
为了核实陈先生的意思,王喜凤随后去见了陈先生,陈先生却说,认为王喜凤再接受采访发表文章会有危险那只是他个人的看法,建议王喜凤今后注意。
身负公务,陈先生的这些说法当然是可以接受的。

6 王喜凤水土不服并且怀孕,反复要求回家均遭漠视
来自常年干旱的西北地区,在极其潮湿的岛上,王喜凤立即出现了严重的水土不服反映,再加上对蚊虫叮咬极为敏感,浑身长满了搔痒难禁的疙瘩,因此要求尽快回家。下一次万主任来时带来了一个医生,但水土不服不是疾病,王喜凤仍然要求回家,当然没有任何正面答复。
由于刚刚离开老家,本来王喜凤每天和五个哥哥姐姐通话,在这种情况下反复要求,也均遭拒绝。如果说秦永敏处于“剥权期”当局还有一点理由无端对他进行隔离,那么。王喜凤作为拥有全部公民权利的合法公民,没有做任何违法的事情,当局不仅给她办“法制学习班”,而且禁止她和哥哥姐姐通话,这种做法有何道理可言?有何法理可言?
就在这时,王喜凤发现自己已经怀孕,再次要求回家,监控人员拿来了试验笔,验证确已怀孕,但仍然拒绝她回家的要求。
由于中国法律对生育有着极其严格的规定,秦永敏王喜凤连结婚证都拿不到的特定情况更使他们毫无拿到“准生证”的可能,因此,不准王喜凤回来及早处理当然是极不人道的,因为拖延一天处理,危险和伤害就大一天!

7 、武汉市局法制科黄某人要求王喜凤充当内线
612日,武汉市公安局法制科周科长和黄某人到来。周科长为人随和,没有出面,当日下午,黄某人找秦永敏谈话,那意思对民主人权事业非常了解,非常支持,和湖北的几位著名异议人士姚立法、刘飞跃、杜道斌都是朋友,声称十分佩服秦永敏的意志和学习能力,并在向秦永敏了解了一些观点看法后劝秦永敏当心安全,不要误判形势。
在事前征得秦永敏同意后,黄某人次日找了王喜凤,奇怪的是中午他表现出不让秦永敏和王喜凤说话的意思,到下午2点谈完后,王喜凤回来告诉秦永敏,此人居然以年近六十的秦永敏曾经谈过朋友结过婚为由一再攻击秦永敏“道德败坏、千夫所指”!秦永敏此前每次谈朋友结婚都被当局以种种方式破坏掉,为此他没听下去就勃然大怒,立即去当面质问黄某,理屈词穷的黄某居然只好说那是网上的议论,并以秦永敏应该把自己的这方面经历公布到网上让众人评价来抵赖。
事后,王喜凤进一步告诉秦永敏,原来黄某人得知她一两年前才接触民主人权运动,立刻对她加以威胁利诱,指责秦永敏长期“违法犯罪”,“文章都是剽窃他人的内容”,并且不久可能再次坐大牢。又以她发了短文《六四感言》为由,让她签了“询问笔录”,恐吓她说她的处境非常危险,又诱惑她说:“你不觉得你就像电影《潜伏》里的那些潜伏在敌人内部的线人吗?”
武汉公安局法制科黄某人如此发展新娘作监控新郎的“内线”,其天理何在?道德何在?法理何在?
614号上午,一起坐到桌前准备吃饭时,王喜凤愤而谴责并绝食抗争,负责这次“法制学习班”的国宝劝解后,让还准备“继续扩大战果”再找王喜凤谈话的黄某人灰溜溜的离去。

8、强烈抗议恶警王辉借此旅游休闲吃喝钓鱼
622日是星期五,“维稳”人员照例换班。
这天下午六点半还没开饭,秦永敏王喜凤前往餐厅,发现和此“法制学习班”毫无关系的刑警王辉、邓刚等人再次跑来!
这种情况已经反复出现:只要秦永敏被非法关押的地点是休闲旅游之地,每次王辉等没有看管任务的刑警都要借此机会来游览、钓鱼、大吃大喝!
如果王辉没有无端用最下流无耻的语句辱骂,如果王辉没有反复再三的进行死亡威胁,如果不是刚刚还向武汉市青山区法院、公安局、检察院对王辉进行控告却反而遭到报复,秦永敏见此情景也就忍了,可是,事情不仅如此,王辉还刚抢走秦永敏王喜凤的电脑手机!
回到住处半小时后,秦永敏王喜凤忍无可忍,再次前往餐厅,当众怒斥王辉利用公职迫害自己并且大肆贪占便宜的卑劣行径,一见此状,没等他们进入餐厅,刚刚喝完酒的“法制学习班”负责人立刻将他们拉回住地,并且保证立即让王辉等借机来用公款享受的人离开。

9 、无理没收电脑,必将依法讨还
626日下午两点,秦永敏王喜凤被当局送回自己家附近。
下车前,青山区国宝负责人才对要求归还王辉非法抢走的电脑、手机一事作出答复,拿出一个塑料袋说只退还手机。
秦永敏要求他出具手续,他让秦永敏日后自己去找王辉。
王喜凤对此愤怒至极,强烈要求立即归还她的笔记本电脑。
此情此景之下,秦永敏平静的劝王喜凤:“多说没用,他们已经习惯这样做事了,以后再说吧。”
须知,今年以来,武汉当局已经总共让王辉收走了秦永敏六台电脑、一部手机,一部录像机(连这次的)!而且,其中多数连收据都没有开一个。
当然,秦永敏、王喜凤不会无休止的容忍刑警王辉一伙以执法名义肆意抢劫私人财物,必将依法讨还!

10、不给结婚证不给准生证导致被迫堕胎
627日,秦永敏王喜凤到社区去要求给胎儿办理准生证。
有关负责人告知,他们不负责发放,必须到区政府和街道去办手续,办理准生证的前提是必须有结婚证。
由于秦王没有结婚证,准确的说,由于当局至今不给依法办理结婚证,二人只好决定尽早堕胎。
应该说,这种情况早已在当局的盘算之中!

11、继续强烈要求当局依法办理结婚证
应该指出,今年以来秦永敏几乎没有做其他事,却居然因为要结婚而反复遭到抓捕关押!
尤其可叹的是,不仅刑警王辉污蔑秦永敏“打着结婚的名义非法同居”,而且青山区公安局法制科陈先生、武汉市公安局法制科黄某都曾指称秦永敏王喜凤的关系为非法同居!
在此,我们要再次声明,我们的婚姻不仅自己立下了婚约,不仅用中国传统方式拜了天地,不仅在亲友和大量来宾见证下以现代婚礼进行并昭告了世人,而且在户口、身份证、离婚证俱全、完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多次去青山区民政局要求登记,尚为此已经发出过十份“秦永敏王喜凤结婚情况通报”。
五月29日,我们尚曾为此到青山区政府上访!
所以,可以断言,这次当局将我们送进“法制学习班”,唯一的理由就是我们坚决要求办理结婚证!
鉴于当局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反复一再指责我们是“非法同居”,因此,在“法制学习班”归来之后,我们仍然将坚定不移地要求当局依法给我们办理结婚证!
当然,除此之外,我们还要要求当局依法办理王喜凤在武汉居住的居住证,以及作为其前提的“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并要求山西浑源当局为王喜凤依法办理退职手续。

2012年6月25日星期一

端午节缅怀屈原 在京访民痛陈吃人的信访制度


——北京、地方的信访部门都把我们当成了摇钱树!
 我们给中央寄的信都入石沉大海?为什么我们到各信访窗口反映多少年都不好使?依法上访——无人管,合理诉求——无人看。到了北京来喊冤,信访窗口骗人转!

依法上访受迫害,拘留、劳教、关精神病院……中央说什么“反腐败”,我们在北京告了几年,却发现被我们告的贪官污吏并未受到查处,而且官还越做越大!

北京的信访部门是怎样捞钱的:地方政府出钱贿买信访窗口,把我们填的表都花钱买走了。信访窗口向上汇报的并没有多少上访人!而实际上访人的数字比上报的数字要多好多倍。北京的信访部门把我们卖了,利用我们这些访民在发财。我们吃苦受罪过着非人的生活却只是成全了北京的腐败分子发二遍财!把我们这些人当成了捞钱的工具!

到地方查案人员是怎样捞钱的:即便是我们反映的问题受到有关部门重视了,派人下去查案,可是下去查案的人,被安排住宾馆、吃饭店,很多都被地方政府重金收买了!为我们这样的弱势群体主持公道,我们能给承办人员什么?可是地方政府太有钱了,拿出个百八十万‘封查案人的口’不成问题!在中国——打黑的黑、反贪的贪!说到底是体制为腐败提供了温床,在这样的体制内谈‘反腐败’实际是在“掩耳盗铃”。

中央和省里下拨的专案赔偿款,都被地方政府层层侵吞、或是多吞少赔:用“政府抢了老百姓一头牛,只赔一根牛毛”来形容毫不夸张,还说那是“救济款”。地方上报“此案已经终结”,蒙在鼓里的上访人竟然全然不知自己的案子被“终结”,“被终结”的案件又有几人拿到了补偿?

地方政府在信访上是怎样捞钱的:地方政府以维稳的名义向中央骗取更多的维稳资金。

中国的信访制度实际上就是一个“拖”字

无数的访民就这样年复一年地在做着无谓的抗争!他们从青年访到老年,一访就是几十年!信访制度就是要拖到你自己没了信心、没了勇气、自己放弃、拖到你老死、这个案子就算“结了”。很多人就这样被拖死在这条上访路上!信访吃人!

关注夏俊峰,就是关心我们自己 滕彪二审辩护词

   
    夏俊峰案二审辩护词(新版)/滕彪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夏俊峰的辩护人,我首先向被害者家属表示同情;不管夏俊峰有罪与否,两个公民的死亡总是让人非常遗憾的。我也将向法庭表明,两名城管和夏俊峰一样,都是城管制度的受害者,今天的法庭注定是一场没有赢家的战争。我们要极力避免的是一个悲剧引发新的悲剧,一个错误伴随着新的错误。
    法律就是法律,我们不能把法律之外的个人情绪和政治压力等因素放在法律之上。依照诉讼法理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86条之规定,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一审判决是否正确。我要向法庭证明的是,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构成故意杀人罪,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控方指控的罪名根本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判处夏俊峰死刑,则是量刑错误,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
    
   
    一、 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定性错误。
    
   
    1、案发之前夏俊峰并不认识两被害者,无冤无仇,该案的起因是2009年5月16日沈河区城管申凯、张旭东等十几人进行野蛮执法。
    
   
    证人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证明,“城管把人抓住,就抢煤气罐,(香肠竹签等)东西扔了一地。妻子不让扔,十几个城管围着夏某就开始打,夏求别打了也没放过,打得夏某来回倒,站也站不住。”夏俊峰的一只鞋底被城管人员踩掉留在现场,在一审时已经作为证据提交并出示(公诉机关开庭也对此也予以认可,但是一审判决书中对如此重要的证据只字未提)。夏俊峰的供述,“城管像土匪一样把锅碗瓢盆往地上扔,我们求饶,说今天周六,他们说‘别废话’,一城管打我后脑勺……”夏俊峰妻子张晶的证词也证明了夏被十几人推搡殴打,在张晶下跪恳求的情况下城管也仍然没有住手。城管祖明辉的证词也承认,夏俊峰的煤气罐“被我们夺下来,放在货车上。”(卷三34页)。
    
   
    2、在野蛮执法之后,城管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并带到办公室进行殴打。这样,被害者申凯、张旭东当时的行为就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证人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证明,是城管人员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而不是夏俊峰主动上车。夏俊峰的供述、妻子张晶的证词也证明了这一点。(2010年2月25日夏俊峰询问笔录:“三四个城管拽我到他们车里。我挣扎反抗,不想跟他们去。”)张伟的证词是“夏俊峰主动上车”,这与而张晶、尚海涛等5人的证词相矛盾,一审判决书对此没有任何解释。辩护人注意到,张伟的证言前后矛盾,不足采信。比如5月16日笔录,张伟提到夏俊峰刺了他一刀后又追他,但没追上。矛盾之处是:夏俊峰怎么可能追不上一个大腿已经受伤的人?又如,5月16日案发当天的笔录明白无误地说,“没看见”申凯和张旭东被谁刺伤(卷三17页);但一个多月后的6月22日笔录却说“夏俊峰背对着我,正在用到扎张旭东。”(卷三20页) 这显然不符合记忆规律,是在说谎。考察当时情境:城管野蛮执法,商贩避之唯恐不及,城管人多势众,不愿空手而归;夏俊峰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仍被殴打,前去虎狼之地将会如何,可想而知。因此“主动上车”之说,只有城管人员的证词,其实只是城管人员逃避责任的谎言而已。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有公安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沈河分局及城管人员当然无权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并限制在办公室的行为,已经符合非法拘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根据夏俊峰的多次陈述,秃头的城管人员先是辱骂他“你怎么那么能装B呢”,继而用拳头打他的头部,两人对夏俊峰拳打脚踢,秃头还拿桌子上的铁茶杯砸他。可见申凯、张旭东当时的行为不但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且具有殴打辱骂情节,属于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3、夏俊峰在被羁押时,就要求警官将其胳膊上被打的伤拍摄下来,这有力地证明了被城管殴打的现实。 夏俊峰在被抓到办公室之前并没有受伤,案发之后数小时后即被抓捕,刺伤只能是在城管办公室被殴打所致。据夏俊峰陈述,当时他的“两个胳膊都有伤,青一块紫一块。大腿根部有很大一块淤青。当时没照相。脖子、后背都有青紫,头上还有包,但都没照相。左耳朵二个月都一直耳鸣。当时只照了胳膊,法庭出示的两张照片就是。”夏俊峰被殴打至身体多处青紫,事件发生过程又仅有数分钟,说明夏俊峰被城管殴打而被逼自卫。但一审判决书对案卷中的、法庭出示的这两张照片竟然只字未提。对这么关键的证据避而不谈,说明一审审判机关已经丧失了起码的中立性。
   
    4、从死者的伤口形态分析,当时张、申两人正在俯身对夏俊峰进行持续殴打。
    
   
    死者申凯左胸和背部刺创,死者张旭东左胸部上方刺创,并且均有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
    首先,非要害部位的刀刺不符合故意杀人的特点,如果是故意杀人,在极短的时间内,不可能去刺扎无关紧要的部位。
    其次,申凯身高1.82米,张旭东身高1.80米,而夏俊峰才1.65米,如果都是站立姿势,不可能在胸部以上形成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当时夏俊峰为半跪姿势,右手持刀,只有向前上方和向左肩后乱捅,才能形成被害者胸部上方的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这也表明夏俊峰被踢成半跪姿势后,申凯和张旭东仍未停止行凶,而是俯身继续对之进行殴打。
    最后,夏俊峰身体矮小,张、申二人身材高大,权力、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差距悬殊,且在城管办公室被限制人身自由,夏俊峰主动殴打两名执法队员,绝不符合常理;只有突然而紧急的防卫,使张、申不及闪躲,才能解释张、申二人身上刀伤的部位、走向和次数。
    
   
    5、夏俊峰进行防卫时所使用的小刀,并非事先准备;而且当时情境下用刀防卫,完全出于本能。
    
   
    夏俊峰所用的刀是平时切肠用的,并非有预谋准备。他并非一开始就掏出刀,也不是突然想起身上有刀;他是被城管人员猛踢下身时,用手去捂痛处,才摸到了揣在兜里的小刀。完完全全出于防卫的本能,他才摸出刀来进行反抗。
    
   
    6、夏俊峰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故意伤害、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夏俊峰的陈述,“到了执法队。陶冶先下车,开门。张旭东问:你农村还是市里的?我说:“这还有什么区别啊,摆摊的,都不容易。”刚进屋,后来又进来一辆车,下来一个人(后来知道他叫申凯),他进屋就骂我,开始打我,用拳头打在我脑袋和耳朵上,我就想往外跑,和申凯面对面了,马上张旭东就把我脖领子抓住了不让我跑,也打我,用拳头叮咣打,张旭东和申凯就把我夹中间了,张旭东用脚踢我大腿根部,特别痛,我右膝盖被踢跪地下了。我就去捂痛的地方,就摸到刀了。” 当时,夏俊峰被非法拘禁的状态在持续,被野蛮殴打的状态没有停止。在行凶者的非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过程中,夏俊峰被迫进行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全部要件。
    
   
    7、夏俊峰的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两死一伤的后果,但并非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一般而言,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应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而对“必要限度”的把握,必须结合当时的环境、体质、精神状态、可能的反抗手段乃至相关的社会背景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当时的情况下,夏俊峰处在被非法拘禁状态,两城管人高马大,除了拳打脚踢之外,还用了铁杯子等工具虐待夏俊峰,使用铁杯子殴打夏俊峰,这足以对夏俊峰的生命形成了威胁。后面极可能有其他城管队员陆续进来,此时,除了用随身携带的摆摊用的小刀,没有任何其他的办法可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夏俊峰说,在那种情况下,“任何人都会做出同样的反应”,这是最典型的正当防卫的心理状态。
    
   
    根据夏俊峰当庭回答本辩护人的提问,他根本无法确定,自己被殴打何时结束以及会有何种结果。城管野蛮执法人所共知,城管打人事件几乎天天都有,而城管殴打公民致死的案件也不在少数。在互联网上Google“城管 野蛮执法”有261,000条结果,“城管 打死小贩”有602,000条结果,“城管 暴力 致死”有782,000 条结果。
    
   
    2000年9月6日,四川眉山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管理中队郑光永、吴顺乾、驾驶员张卫东等人上街整治乱摆摊设点将杜某乱拳击伤,唐德明被甩下货车身亡。
    2001年5月29日,宁夏灵武市城建局城市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强行没收锅灶时,将杨文志打死,并打伤杨建荣夫妇等人。
    2001年11月12日,因与市容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安徽宿州市个体工商户张福才在多名执法人员的推搡与踢打中身亡。
    2002年1月18日,重庆市沙区城管人员在检查市容卫生过程中与沙区双碑村陈家连生产队的个体户余波发生争执,开执法车从余波腹部碾过致其死亡。
    2002年11月18日,26岁的青年郭战卫在西安被莲湖区数名城管殴打致死,与他同行的一名跟车青年也被打成重伤。
    2003年1月2日,广东潮州市庵埠镇一名三轮车夫在与几名城管人员争执中丧命。
    2003年2月,西安市雁塔区城管在小寨兴善寺东街清理占道经营时,一工作人员竟将摆摊的孕妇金昌艳推倒在地,并在金的肚子上踩了两脚。后经医院检查,金昌艳腹中的胎儿不幸死亡。
    2004年7月20日,广州天河区员村街道办城管人员在野蛮执法过程中将外来商贩李月明打死。
    2005年7月20日,经营蔬菜的56岁江苏农妇林红英被城管人员打死。
    2005年11月19日,江苏无锡城管打死小贩吴寿清。
    2006年2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第九分队将上海市民李秉浩殴打致死。
    2006年10月9日,广西来宾市象州县的一名流浪汉被喝醉酒的城管队队长覃宗权殴打致死。
    2007年1月8日下午15时40分左右,山东济阳县经一路宏伟酒业经营部老板李光春被11名城管打死。
    2008年1月7日,湖北天门竟陵镇湾坝村魏文华路过该市竟陵镇湾坝村时,发现城管执法人员与村民发生激烈冲突。他掏出手机录像时,被城管人员当场打死。
    2008年7月30日,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综合执法大队的周某等4名执法人员在大田湾体育场附近将正经营的摊贩刘建平殴打致死。
    2009年3月30日,江西萍乡市开发区横板村16组村民陈某被该区城管人员一、二十人群殴致死,事后家属抬着尸体封堵了境内320国道路段,抗议城管暴行,引发近万名群众围观。
    2009年10月27日,昆明市福发社区城管分队在野蛮执法时与一三轮车夫潘怀发生冲突,并将其打死。
    2010年6月1日,深圳城管与老太发生争执活活碾死老太.
   
    
   
    与本案不无关系的是,死者之一申凯经常殴打商贩,在滨河派出所应有报案记录,比如,2008年7月份,一卖雨伞女商贩的胳膊被打骨折了。我们在庭前已经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小于辩护人申请取证的范围;而且即使没有查到报案记录,并不等于报案记录不存在;报案记录不存在,也不等于没有伤害商贩的事实。而沈河城管经常性的野蛮执法,即使没有本案商贩的证词,也是本地民众众所周知的事实。
    
   
    不要以为这些和本案没有直接关系的事实真的与本案无关。这些事实(不管夏俊峰本人有没有清楚地了解全部城管暴行),在一个具体的案件里已经成为相关参与者的常识,或不言自明的社会认知或潜意识。这些社会事实已经深深嵌入行动者,成为行动者做出反应的理所当然的、无需思索的条件。从另一个方面说,城管把公民打残打死却受不到相应的刑罚制裁甚至完全没有任何制裁,这也是城管和商贩共知共享的“社会事实”。城管打人成本极低、具有殴打的动力,而夏俊峰则当时对伤害后果无法预期:被打死是完全可能的。
    
   
    夏俊峰当时完全被打懵了,以至于他在防卫时失去了右手食指;以至于他完全不记得是否用刀捅了张伟,以至于发生了他完全没有料想到、也根本不希望发生的两死一伤的后果。在夏俊峰极为紧张的情形下,在极其短暂的时间内,要求他清晰地估计对自己的伤害后果、清楚地计算防卫行为的后果、明确地掌握防卫的分寸和尺度,这无疑是一种过分的苛求。我国新刑法将1979年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改为“造成重大损害”,增加了无限防卫权的条款,从而降低了界定防卫过当的标准,扩大了正当防卫的范围。其立法主旨显然是为了鼓励公民勇于同不法侵害者作斗争,提高公民抵抗暴力犯罪的积极性。
    
   
    8、判决认定夏俊峰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和动机,缺乏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
    
   
    前已表明,夏俊峰的主观心态是自卫,是在被非法拘禁、遭到非法侵害时想要制止暴力并尽快逃脱的心理。张、申两人被捅了几刀之后没有立刻死去、还能站立起来并说话,说明夏俊峰根本不想杀死他们。而耽误治疗造成死亡的可能原因之一。一审提交的证据表明,从出事到送医院抢救用了19分钟,但从出事地点打车到463医院只需要5分钟,其中还等了一个红灯。根据城管祖明辉5月16日的证词,120迟迟未到,这耽误了最宝贵的抢救时间。依鉴定结论,被害人系失血性休克死亡,这不同于“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后者是主动脉出血,失血快,休克快,死亡快。而失血性休克死亡则是次动脉或静脉出血,抢救及时不至于死亡。这也说明夏俊峰了没有杀人的故意。
    
   
    本案证人城管队员曹阳称:“我出来看见申凯向勤务区的后门走,走到我身边就倒在我怀里说:‘我被炸串那小子扎了’之后就倒下了。这时我又看见张旭东用手捂着腹部站在办公室里,能有两秒钟左右,没说话就倒地了。”可见,夏俊峰刀刺自卫完毕后,张、申两人仍可以勉强步行或站立。也就是说,夏俊峰在两名城管仍可站立说话时已经逃离,并没有采取进一步伤害手段以确保剥夺其生命。因此,曹阳的证词也可以证明夏俊峰并无杀人之故意。
    
   
    沈河城管人员在大庭广众之下,毫无顾忌地殴打夏俊峰,强抢其维持基本生存的用具,在夏俊峰爱人下跪求饶的情况下仍然毫无怜悯,谁能相信他们把夏俊峰强行带回城管办公室却能耐心而温柔地对他说服教育?夏俊峰在闹市区被打不还手、东西被抢不还手、在自己爱人苦苦求饶时不还手、在被拽上车时不动手、在下车后进办公室之前也不动手,却在进了办公室、失去了逃跑机会的时候,主动用刀伤害申凯和张旭东?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具有杀人的故意,完全违反逻辑,不合情理。综合夏俊峰被抓、被打、被迫防卫的整个过程来看,根本不具有积极追求或放任被害者死亡的主观心态,其行为模式也与故意杀人的行为方式完全不同。
    
   
    9、一审和二审庭审中,全部证人均未出庭,证人证言未经过当庭质证。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41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而陶冶、曹阳等关键证人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
    
   
    自二O一O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第十五条:“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本案证人张伟、陶冶、曹阳的书面证言均出现多处重大矛盾。
    
    作为有重大影响的涉及公民生死的夏俊峰案,竟然没有任何证人、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这不仅反映出公诉人、合议庭的轻率,而且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定性是否正确。张伟的证词前后矛盾,陶冶、曹阳的证词和张晶、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的证词相矛盾。谁说真话谁说假话,经双方质证后自然可见分晓。证人不去面临挑战性的问题、不去回答合理的质疑、不让法庭观其颜色、听其气息、辨其言辞,如何能够排除人们心中的怀疑?如何让旁观者信服判决的公正性?
    
   
    二、 一审判决夏俊峰死刑,属于量刑错误。
    
   
    1、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不应该判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0条之规定,行政法规需要对法律已规定得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行政处罚法》第8条,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并没有所谓扣押和暂扣工具一类。沈河城管扣押夏俊峰的经营工具于法无据。
    城管执法人员对夏俊峰进行行政处罚的原因是被告无照经营,可是城管事先并没有确认其身份,也就无法在行政处罚前得到其进行过工商登记的相关证据。城管人员当日也未询问夏俊峰是否进行过工商登记。根据行政处罚法,执法人员应首先向被告出示证件,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当日城管执法程序存在严重瑕疵。
    被害者先是野蛮执法,后是野蛮犯罪;非法拘禁于前,暴力伤害于后;滥权悖德在先,践踏法律在后。沈河区城管尤其是张、申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本案的最重大的起因,被害人对其自身的死亡不仅有过错,而且有重大明显过错。被害人的过错或犯罪行为直接引起了矛盾的激化和夏俊峰的防卫反应。《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纪要》规定:“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夏俊峰有自首情节并如实坦白全部事实。
    
   
    3、夏俊峰平时表现良好,没有犯罪记录。其邻居朋友的联保信已向法庭提交。已经生效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一)案件起因; (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有无悔罪态度; ……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4、夏俊峰真诚悔过,向被害者家属表示道歉,并愿意积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由于属正当防卫,虽然造成两死一伤的后果,但夏俊峰的行为几乎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正当防卫应当受到法律的肯定和社会的表彰。
    
   
    6、退一万步说,即使防卫过当,也应该免除或减轻处罚,处以缓刑或短期徒刑,这才符合刑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的情况下,防卫人主观恶性极小,社会危害性非常轻微。防卫过当由最初的正当防卫转化而来,而正当防卫的本质是社会的有益性,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因防卫过当而构成犯罪,是非常轻微的犯罪。按照刑法,“应该”也就是“必须”而不是“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而且首先考虑“免除处罚”,实在不能“免除处罚”的,也必须“减轻处罚”。
    
   
    即使夏俊峰因防卫过当而犯罪,那也绝非故意杀人罪。至于他因为防卫过当构成何种罪名,则不是辩方的事情,辩护人不能指控委托人。本辩护人今天要做的事情是证明控方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三、 结辩:维护司法尊严,避免司法专横;慎重适用死刑,避免滥杀错杀。
    
   
    本案的一审判决简单而蛮横,对控方证据照单全收,对辩方证据视而不见;对证据之矛盾未加解释,对无法解释的证据干脆不提;不但无法排除重大怀疑,而且把全部疑点之利益均归于控方。在这份死刑判决书的字里行间,可以看到法官比控方更积极;法官意图成为迫不及待的行刑者。不难看出,这份判决书是先有了结论,然后加以勉强的论证企图掩耳盗铃、瞒天过海。为了得出夏俊峰故意杀人的结论,竟超出检察院的指控:控方称“夏俊峰因故与被害人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猛刺被害人……”,而判决书认定“事态已经平息后被告人持刀行凶”。显然,“发生争执”不是“事态已经平息”,夏俊峰是因为“争执”而拔刀刺人的。法院没有也无法解释“事态已经平息”与检察院指控的“发生争执”的矛盾。
    这份6500多字的判决书,“说理” 的部分只有400字,主要有如下两段:
    
   
    “本案定性问题。经查,被告人夏俊峰持刀连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数刀,从凶器类型、刺击部位、力度、刺击次数均反映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故对控方的意见予以支持,对辩方的意见不予采纳。”
    
   
    “凶器类型”如何能反映出被告人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欲置人死地者用切肠用的小短刀?“刺击部位、力度、刺击次数”如何能反映出被告人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如何解释创口的方向?如何解释背部创口?如何解释夏俊峰离开时两城管并未当场死亡?刺击瞬间,三个人是何种姿势?为何是这种姿势?被刺第一刀时如何反应?为何有这种反应?被刺者人数、身高、心理、社会地位均占优势,为何能让夏俊峰得手?被害人死亡结果有无其他因素,比如耽误救治?
    
   
    再如,判决书称,“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遭殴打而进行防卫一节,经查,证人陶冶始终距案发地点仅数米,其证言未能证实存在殴打一节,此节只有被告人陈述,无其他证据证明,认定此节证据不足。故本案不具有防卫情节,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不存在重大过错。此争议问题对控方意见予以支持,对辩方意见不予采纳。”稍一分析,就可见其荒谬之处。
    
   
    1、判决书对辩方有哪些证据支持夏俊峰遭城管殴打几乎不提,也完全没有引用其论争过程。
    2、陶冶虽然距现场仅数米,但由于陶冶“把门关上,没听见什么声音”(卷三24页),他既没有看到夏俊峰扎人,也没有看到被害人打夏俊峰,这是很正常的,并不能因此否认被害人殴打了夏俊峰。按照判决书的逻辑,陶冶没看到夏俊峰用刀扎人,难道就否认了夏俊峰用刀扎人?
    3、夏俊峰遭城管殴打并非“只有被告人陈述”,此节除夏俊峰本人的没有漏洞的完整陈述外,还有夏俊峰手臂受伤照片、被害人刀伤部位及方向、被踩掉的鞋底、张晶、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等证人的证言等等,这些证据并非单独存在,而是能够互相印证夏俊峰被殴打的事实。
    4、判决书认定“本案不具有防卫情节”,却没有解释杀人动机,更没有解释矮小的夏俊峰何以有能力以一对三,极短的时间内用小刀造成高大凶狠的城管队员两死一伤。
    5、判决书认定“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不存在重大过错”, 不存在“重大”过错,就肯定不是“不存在任何过错”了,那么是什么样的“过错”?被害人何以有过错?这种过错和夏俊峰的刀刺行为有何关联?这种过错何以完全没有考虑在量刑当中,何以执意要判处夏俊峰死刑?一审判决书之专横粗暴可见一斑。
    
   
    审判长、审判员:
    
   
    1997年城管出现以来,弊端早已显现,所犯罪行累累,可谓民怨沸腾。迄今未有一部全国性的《城市管理法》或者行政法规,城管“执法”从来于法无据;执法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领导机构缺失;法律监督缺位,僭越公安权力;城管队员法律身份不明,素质参差不齐,打手流氓混迹其中,借执法之名、行夺财谋私扰民害民之实,所在多有。在法律地位不清、权力制约不力的制度之下,城管人员的暴力习惯,也就成为城管制度的需要,成为这种制度的一部分。法外暴力用于补充规则之不足,用于弥补身份威信和法律威慑之不足,因此也就不再是个人化的;法外暴力既是变态的“城市管理”“城市形象”需要,也就必然是普遍存在的,得到居庙堂者的默许;法外暴力得不到民众和媒体的有效监督和法律的严肃制裁,也必然会滋长城管人员使用暴力的积极性。运用暴力而极少受到处分,这滋长了城管队员的阴暗心理,这被城管的作为“特权”和有身份、有面子的标志。法律和政治地位暧昧不清,势必用谋财、泄愤、与民争利来弥补。暴力一旦开始,就具有自身的惯性,在具体制度的纵容之下,在群体心理的传染之下,就会成瘾、成为习惯。我相信张旭东申凯在妻子或孩子面前,绝不会表现其人性的残忍和暴力的轻率,他们在家庭的场域之下遵循爱和良善的原则,而在城管集体执法的场域之下,则被施暴的欲望和激情所吞没。——尽管本辩护人为了夏俊峰的利益和本案的正确定性,必须指出申凯和张旭东当时行为的违法犯罪性质,但我对他们绝不仅仅是谴责。他们,是我的同胞,与我们一样生活在这个不完善的世界之中;他们,毫无疑问,是城管制度的受害者。我对他们抱有深切的同情;我能真切感受到他们家属失去亲人的哀痛;他们自身的和家庭的不幸,也是整个社会的不幸。
    
   
    城管制度已经让两个家庭破碎了,我们难道非得让第三个家庭破碎吗?我们已经失去了申凯和张旭东两个公民,我们已经有几十个公民被城管打死,我们已经为野蛮的城管制度付出了沉痛的代价,难道我们非得用司法的公正性为城管体制的弊端和城管队员的野蛮背书?难道我们非得把司法当做城管的复仇之手,置夏俊峰于必死之地,让父母失去儿子、让妻子失去丈夫、让9岁的孩子永远失去父亲?
   
    
   
    审判长、审判员:
    
   
    在全球反对死刑的潮流之下,绝大多数国家已经立法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一般也只针对谋杀等最为严重的暴力犯罪。难道我们不但要把死刑适用于经济或非暴力犯罪,而且还要适用于防卫过当或者正当防卫的案件吗?因正当防卫被执行死刑,曹海鑫的悲剧成为河南司法史上洗刷不掉的耻辱,我们难道在21世纪的今天在辽宁重新上演这一悲剧吗?
    
   
    两个公民的死亡是社会悲剧,但如果判处夏俊峰死刑,则是一个明显的巨大错误,是社会难以承受和接受的悲剧,中国司法也将长期笼罩在夏俊峰案的阴影之下。如果夏俊峰被判死刑,必将有更多无辜、无助的商贩死在城管手下;如果正当防卫而被判死刑,那么一个人在正当防卫之后,可以继续疯狂地杀人而不必承担更多的责任,因为一个人只能死一次;如果正当防卫而被判死刑,那将不再有罪与非罪、善与恶、生与死的界限,我们社会中本已非常可怜的规则的力量,也必将被邪恶、混乱和野蛮所摧毁。
    
   
    不夸张地说,正当防卫的公民被判死刑,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将是灾难性的——暴徒将更加气焰嚣张,公民面对非法暴力时的反抗必将畏首畏尾;邪恶将得到支持,受害者被暴力犯罪侵害之后,又再次受到法庭的侵害。面对非法侵害时的防卫行为不仅是美德而且是本能,但反抗行为非但不受到保护赞扬反而受到谴责甚至要被定为死罪,那么我们今天的判决所要伤害的,就不仅仅是夏俊峰的法定权利,而且将是整个法律的尊严、社会的伦理和民众的是非判断。
    
   
    我希望今天法庭的判决,能够说明我们的司法体制还有起码的是非观和独立性;我们希望夏俊峰案的司法过程,能够让人们看到我们这个多难的民族,还能够从苦难中反思,并坚定地站在法治和人道主义这一边。
    
   
    
   
    此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滕彪
    2010年7月

2012年6月23日星期六

军图 世界最牛的美国国家军队










庄秀凤抵制政府侵权被抓派出所抽血



(只要是吃饭的,都明白靠着葡萄园植树的危害)
(夏至植树由党的书记在现场指挥,树死了,他活的更加富有了)
(2012-6-22)权利运动发布:
昨天是夏至日,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维权人士庄秀凤突然发觉,有人在紧靠自己的葡萄园种树。考虑到树木长大后必然影响自己的葡萄生产,庄秀凤就要求将树木种植向葡萄园外挪移一些,结果村支书钱锦林恶狠狠告诉庄秀凤:植树的是镇政府,你的葡萄园土地已经被流转了,无权再问植树影不影响葡萄生产的问题。

“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了?”突然听到钱书记这种说法,庄秀凤急忙追问:我们的集体土地什么时候流转了?流转用于什么项目?谁接受了流转?没有村民的签字谁敢私自流转?流转的合同呢?对这些基本的法律常识问题,钱锦林书记呆若木鸡,只是蛮横地指挥民工:不用理睬这老太婆,继续种树。见跟党的书记讲道理等于对牛弹琴,庄秀凤只能于其他受侵害的村民一起,阻止这以植树为名的不法行为。

见村民敢顶撞和阻止镇政府的植树计划自己,钱锦林马上打电话通知官林镇派出所来人。一刹那,接到指令的派出所两部依维柯警车迅速扑到现场,不问青红皂白就将庄秀凤和另一位维权村民芮玉梅架上警车,拉到派出所审讯。

首先,审讯的警察告诉庄秀凤和芮玉梅,要按照程序进行搜查、按手印,当芮玉梅的手机被强行检查后,警察开始仔细地、不厌其烦地将两个人的每一个手指按下手印存档,最后对两个人进行了抽血。在从下午15点无任何手续被关押了深夜24点后,庄秀凤和芮玉梅终于获得了自由。一起简单到不能再简单的纠纷,且是政府侵害了她的权益,派出所不仅如此兴师动众,居然还像对待犯罪嫌疑人那样抽血。

俗话说“夏至之后不植树,冬至之前不倒树”,而现在政府官员最热衷的就是夏至之后搞植树,个中缘由只要是生活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人都明白,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色。当然,不管治安只管维稳的派出所也是这个特色的受益者。

庄秀凤电话:13771351467.

皇上 天下一切都是你的


    614日,黑龙江颁布《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且探测出的资源属国家所有。对此,中国气象局有关负责人回应称,针对风能、太阳能探测国家已在准备全国层面的立法工作,黑龙江率先出台有关规定有其必要性。

     如果黑龙江省不说这样问题,我等屁民还真没有想到自己生在福中不知福,怪不得人民日报前几天提醒我等要学会感恩。是啊,我发现现在的人一点也不知道感恩,我们的党不仅给我们带来了广阔的土地,丰富的矿产资源,还让国民从此有饭吃,有衣穿,我们屁民终于有了自己的国家。现在国家免费给老百姓提供了氧气和清风,白天还无偿向大家提供太阳照明。但我们依然还不知足,有些人甚至还贪得无厌地去占国家的便宜,他们无耻地利用太阳能来为自己烧水发电,但从来不向国家上交一分钱,哪怕是一句谢谢的话也不肯说。更可恶的是,有些人还以天气热为借口,向政府提出补贴冷饮费等等。这些人到了晚上,居然还嫌弃国家提供的月光不够明亮,并且还别有用心地去向不明真相的群众撒布谣言,声称国外的月亮也要比我国的圆。针对这些无耻之举,党始终抱着宽容的姿态,不去和这些贪得无厌的人计较。
   
    
     有些懒惰北方人,不顾国家花高价引进的西伯利亚寒风,还经常去偷吃国有资源西北风。还有我们这些沿海居民,完全不顾国家利益,故意把房子建造在有台风经过的路线,他们不仅浪费了国家资源,还厚颜无耻的向国家要救灾物资,并且还要保险公司赔偿损失,这些人也太无赖了,他们永远也不会去体会,这幸福的生活到底是谁给的。
   
    
     我们住在国有土地上,喝着国家的水,呼吸着国家的空气,享受着国有的凉风,晒着国有的太阳…… 我们太幸福了。

   前两天因为没有中5.7亿,心情一直很不好,直到今天得知风能和太阳能是国家的,一想到自己这么多年免费晒太阳吹风,白占了国家这么多年便宜,心情一下子好了起来。屁民们,你们应该要学会知足感恩,你们以后晴天出门一定要打伞,决不能免费使用国家的太阳哦。如果要是赶上阴雨天,而你们又有非常重要的事情非要晴天不可,那你们就去要求ZF把太阳搞出来,因为这太阳是ZF负责管理地呀!!!

2012年6月21日星期四

无锡拆迁模式——违法拆迁的怪胎 无锡华惠清

二十一世纪的社会主义中国,已是一个步入法制社会的国家,但是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厚桥街道太芙村“法制社会”的氛围十分淡薄,村民的基本权利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无锡模式”的违法的摧枯拉朽的大拆迁没有自愿,不能依法,他们把国家的一切法律、法规抛到九霄云外,唯一无锡的“地方土政策”才是真正的无锡拆迁“大法”,无锡俨然成了一个不受中央管理的“独立王国”。

“无锡模式”的怪胎就是地方政府、村委可以不遵守党纪国法,领导能够“以权代法”和“权大于法”,只要与拆迁有关,一切领导干部都可享受“司法豁免权”,无法无天了。因为如此的“无锡模式”拆迁,所以各种腐败的现象应运而生。首先是社会上的黑恶势力迅速发展壮大,甚至与地方官员互相利用,互相勾结,共生共荣,而地方官员有了黑恶势力的撑腰,也就更加腐败渎职了,以权谋私,欺压百姓。可怜的老百姓既不懂法,又胆小怕事,更是助长了这无锡模式违法滥拆的气焰,使之达到了更加疯狂的地步。由此可见,我们百姓想要享受合法的权利是比登天还难了。

我是太芙村的村民华惠清,在这“无锡模式”的拆迁中受尽了众多的苦难和折磨,而原因则是坚持依法(中央大法)拆迁,拒绝违法滥拆,拒绝强逼签字,然而从此一系列的灾难便开始了:

(一)原本好端端的私房屡遭破坏,屋顶被扒了,墙体被毁,门窗被盗,财务被烧,原本的房子已面目全非,一幅浩劫过后的惨景;

(二)家里被断水断电,道路被毁,一家人根本无法在住房中正常、安全生活,只能被迫逃离家中,暂时租住在外。然而纵然如是,他们仍不放过我,黑恶份子、拆迁人员、村委干部仍日夜跟踪、“谈话”、威胁。甚至寻衅滋事,80岁老母亲被他们推倒骨折住院,妻子遭打,本人更是多次被打伤,一切公民的权利在这里已经不复存在了;

(三)我两次遭受绑架之苦。2011年6月8日上午7时左右,我在安镇街上突然遭到多名不明身份之徒的拳打脚踢,光天化日之下,将我拖进汽车,绑架至厚桥街道办,一路上暴徒们不时用对讲机向街道领导请示、联系,最后,我在厚桥街道收到了早就等候着的七、八位领导的审问式谈话。试想天下有如此情人谈话的吗?

(四)绑架吓不倒我,地方政府仍不甘心,又精心策划了一起谋杀事件。8月6日,先有太芙村委书记蔡晓东用手机通知我去村委有话要谈,我如约而去。因拆迁大多数村民都已经离开,去村委的路上变得人烟稀少,而他们就在村委办公楼附近的路上安排了两辆汽车,多名黑恶份子手持70公分左右的铁棍,企图在我离开村委返家时对我下杀手,幸有村民发现用手机及时向我发出警示。在我有思想准备的情况下,虽极力躲闪,我所骑摩托车的车头还是被砸烂了。

(五)不仅我家活着的人在受苦受难,连我家的祖先也不得安宁,跟我们一起遭罪。2011年1月25日,我家的祖坟被铲,坟地一片狼藉,请问逝者何罪?!

“无锡模式”下的无锡司法既然能赋予拆迁活动“司法豁免权”,当然是领导干部的腐败渎职了,他们非法剥夺了我作为公民的一切权利,非法将我拘禁长达26天,又被非法拘留了5天,他们的目的很简单,要搞臭搞垮我,要逼迫我拆迁签字,使非法的暴力拆迁合法化。

综上所述,无锡模式的违法暴力拆迁,制造了大量的血拆事件,使多少平民百姓流离失所!在无锡,只要与这“拆迁”二字沾上边,非法关押连嫌犯都不如、胁迫签字等同于公然抢劫,任你有天大的冤屈和经历了多大的苦难,永远都是诉告无门,伸冤无路的,公、检、法明着是不作为,暗着还助纣为虐。他们把一切党纪国法都抛干净了,悲哉!

华惠清
联系电话:15190298918

2012年6月20日星期三

无锡政府资金断裂的多米诺骨牌疑已经倒下

    (一个要靠征地拆迁来发机关人员工资的政府是怎样的政府?)
    无锡政府资金断裂的多米诺骨牌疑已经倒下

    (2012-6-9)权利运动发布:权利运动得到来自于强拆重灾区江苏无锡的信息,2012年6月5日,无锡太湖城管委会和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向全体机关人员发了一封公开信(如图),内容是政府的拆迁工作推进异常困难,政府的资金异常紧张,融资艰难,贷款困难,所以从6月份起开始,所有机关人员停发工资,只发生活费,等几个拆迁项目签约全部结束,再视情况恢复工资发放。
   
    无锡是长三角富裕发达地区,滨湖区以及华庄街道都是无锡市富得流油的最好的地区,都发生资金链断裂,说明情况已经恶化的状态,再加上官员们大都好大喜功,报喜不报忧,不到万不得已绝不会发如此的公开信,连机关人员的工资都发不出了,确实是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如果以市场经济的标准衡量,政府已经资不抵债,在事实上已经破产,这是政府公司化带来的恶果。滨湖区如此,无锡其它地区的情况也不会好到哪里去,由此可以看出无锡的拆迁卖地经济已经在寅吃卯粮,难以为继了,政府资金链的断裂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另从公开信上得悉,要对历年遗留下来的拆迁户攻坚扫尾,下半年还有新的拆迁项目要开拆,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下半年无锡的暴力强拆将愈演愈烈,权利运动将持续关注。

2012年6月19日星期二

无锡一百多村民迎接高世忠等三人出狱 张建平发布

(2012-6-18)
今天上午,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张村村小利市下高村一百多位村民到无锡市看守所,迎接高世忠、徐晓袁、徐芹三位因保护集体土地的英雄。当然,到看守所迎接的还有无锡各区的被强行征地拆迁的受害者。

据了解,高世忠和徐晓袁是因为抵制开发商非法征地时,与开发商雇佣的黑社会人员发生冲突,砸了开发商的挖掘机窗玻璃而被惠山区法院以“毁坏财物”枉法判刑8个月;而徐晓袁的妹妹徐芹则是因为不满公安助纣为虐抓老百姓而被法院以“妨碍公务”枉法判刑8个月。

虽然说抵制非法征地、保护集体土地的行为比不上当年英勇抗日的国民革命军,但在当今暴力维稳下的“和谐”社会中也属难能可贵。在老百姓的心目中,因抵制不法征地拆迁而坐当局的牢房首先是冤枉的、当然也是光荣的!前期,滨湖区太湖街道跟警察殊死搏斗而遭滨湖区法院枉法判刑的沈果冬就是榜样!

另据悉,高世忠、徐晓袁、徐芹三人遭到枉法判刑后曾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征地拆迁案件中从未作出过公正判决的无锡市中级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与沈果冬上诉案一样连庭都没有开,就作出维持原判的枉法的裁定。

高世忠电话:18262251080。
徐晓袁电话:15861684616

2012年6月18日星期一

各省公安厅长到无锡 维稳手段用上刑侦


2012616日无锡市广益街道居民尤建英路过广益街道派出所,看到宣传栏里“深入开展三解三促,大走访活动”,就到派出所要求约见领导。16日晚上930被传唤到上马墩派出所,理由是涉嫌扰乱单位秩序。期间,盘问的警察说:“你的通话记录一清而楚,各省公安厅长到无锡考察的消息是不是你透露的?是不是你煽动了那些访民,当心变成敌对矛盾,那时有你好看”,盘留到17日下午3点。

617日上午9点左右,无锡市市民徐锦媛外出办事途经崇安区广益路,突然遭到多个便衣绑架上一辆抓人的警车,送到崇安区尤渡保安大队,发现维权人士袁天放和另外两个妇女已先一步被关押在此。

到十点左右,滨湖区治安大队长邵敏带人将徐锦媛再次押上车,送到户籍地滨湖区公安分局河埒派出所。河埒派出所的警察以调查为名,询问徐锦媛:今天为啥去广益派出所附近?是谁叫去的?徐锦媛答:明天是我父亲亡故的五七,我到广益找朋友帮忙。警察追问:朋友叫什么名字?详细住址?徐锦媛感到莫名其妙:自己请朋友帮忙为父亲操办五七,凭什么要告诉警察?更让徐锦媛哭笑不得的是,警察非常“聪明”继续盘问:我们都不知道,你们从哪里得到的信息?徐锦媛只能反问:什么我们得到的消息你们都不知道?既然你不知道,那你们究竟要知道什么呢?就这样,徐锦媛被无缘无故非法扣押到下午15时。

获得自由后的徐锦媛得知,今天被抓捕和关押的不仅仅是自己和袁天放等人,还有其他区的沈泉珍、华惠清、杨乾珍陶国芬等等在无锡比较有名的维权人士。

617日上午10点,陶国芬,华惠清被无锡锡山区警方带离,至61811点,遭到警方盘问的维权人士陶国芬,华惠清未放回。

据说是公安部长孟建柱昨天在苏州开完“十八大”维稳工作会议后,各省公安厅长到无锡进行“体察民情”,定点选在了维稳工作做的比较突出的崇安区公安分局广益派出所。

看来,无锡公警方是要在维稳较“完善”的无锡,小试一下“十八大”维稳计划的牛刀。

无锡维权人士北京拜访艾未未

2012年6月15日,无锡维权人士王振华、谢其明、殷白妹三人在北京上访期间,慕名拜访了世界著名艺术大师艾未未先生,获得艾未未大师的热情接待,三人参观了艾未未的工作室,并与艾未未先生在他著名的“名单墙”前合影留念。

真正的大师是和蔼的,谦虚的,没有任何架子。虽然大师的工作非常繁忙,并且在三人来之前已有多拨客人在了,但艾大师仍然抽出宝贵的时间与冒昧打扰的无锡维权人士亲切交谈,使得三位无锡维权人士非常感动,近距离感受了世界艺术大师的魅力。

艾未未的艺术成就举世公认,不管是奥运“鸟巢”,还是他的“瓷瓜子”,等等,抑或是他那令人忍俊不禁的行为艺术,无可争议地被国际权威媒体评为“世界最有影响力艺术人物”榜首,却由于他不向强权低头的特立独行的性格,多次受到打压但毫不屈服,在这一点上,艾未未自己也是一个维权人士。

艾未未最近又被官方定性为“和平演变的旗帜性人物”。的确,是旗帜就是榜样,就是力量。其实“和平演变”是个褒义词,因为官方自己也一直在演变,比如从毛泽东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到邓小平的“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再到现在温家宝总理倡导的“政改”,这都是在演变,并且是和平的。

艾未未是中国的,世界上只有一个艾未未,向艾未未致敬!

相关联系:
谢其明 13921117544。
王振华 13806173185。
殷白妹 13861462388

2012年6月16日星期六

无锡失地农民:我们有一个无法无天的村委

在农村,村民委员会是个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干部不是集体土地的所有人(地主),她仅仅是个管理和维护村民利益的机构,村民才是集体土地的真正主人,可以承包、转包、流转、耕种。可是在我们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厚桥街道新厚桥村委在村支书华冬明的掌控下,大规模地违宪违法征地,在一片哄吓骗中,村民“自顾”失地,村委抢吞了数千亩基本良田,没有一寸土地有合法的征地批准手续,更没有妥善安置补偿过数千种田为生的村民,连磕了的每亩3900元原征地费也是拖欠没付。

这肥沃的数千亩耕地,新厚桥村委除了不断地违法筑路,就是设法倒卖搞所谓的经济开发,建高楼造厂房,其实没有一个项目有过合法的批准文件,剩下的土地就是抛荒,待卖。抛荒是政绩,抛荒就是稳拿土地横财,村民想种田比登天还难,村委早已下手把全村灌溉的电力线剪了,溉排系统毁了,如何种植水稻?更狠的是我们几位爱种地的村民千辛万苦在抛荒地开荒中了六十多亩小麦,今年喜获丰收亩产七百多斤,但这丰收的喜讯使新厚桥村委一帮人恨之入骨,坏了他们卖地的美梦,于是在书记华冬明的精心策划和安排下,由2012年5月9日下午在村委治保主任带领下,在光天化日公然动用挖掘机将这片刚收割的麦田以及部分田块已播下水稻的田块全部挖毁,被挖毁的还有本可以通行的六条道路和灌排设施,加上原先早已剪掉的灌溉电力线,彻底地暴露出了村委坚决不准耕种的狰狞面目,农民种田难道犯法吗?难道法律赋予了村支书华冬明书记这样违反的权利?

大家都知道,村委是村民的娘家,村委应该是维护村民权益的保护神,但是如今的新厚桥村委干部却成了出卖和侵害村民权益的如当初日军侵华时期的伪保长、伪甲长!为什么?因为他们没有经过我们选举的、可以无法无天的伪村委。

种田人:胡琴芬、周元忠、邹惠芬、浦炳生等
联系电话:18915334153。

村支书华冬明:13706173395。

无锡市惠山区公安分局法制科疑似科长:有本事你去起诉

(唐梅英到惠山区公安分局)
(法制科疑似科长)
(2012-6-14)权利运动发布:
在法治国家,警察是非常害怕因自己的不当行为被投诉的,更不用说被纳税人起诉了。但在中国大陆地区,人民警察有可能就没有这个顾虑。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公安分局法制科的一位疑似科长,见自己的能力水平和法律知识根本不是农村妇女的对手,就很干脆:有本事你去告我。

昨天下午,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桃农唐梅英在家人的陪同下,乘坐一个半小时的公交车赶到无锡市公安分局,索要被莫名其妙拘留后的行政拘留决定书。惠山区公安分局出来应该自称是法制科科长(号牌220083)的人接待了唐梅英。该人问唐梅英为什么三月份到北京上访?唐梅英答:自己被阳山镇派出所暴力抓捕是5月22日,当时自己在桃园打工,根本没有进京上访,关键是这一次来是拿被行政拘留10天的决定书,跟能不能上访和有没有上访没有关系。该法制科的科长一听,就恼羞成怒:现在是我问你,不是你问我,进了这个门,你没权利问我。

见唐梅英一家不吃这一套,坚持要回被非法处罚的行政拘留决定书,该疑似科长就粗暴地将依法行使权利的唐梅英一家赶出分局。嘴里还说:你以为这是你家里?有本事你去告我。

唐梅英是无锡阳山水蜜桃种植户,因桃园被非法强征而多次进京举报和维权。今年3月份,曾被关押黑监狱半个月之久。到5月22日又被派出所以“扰乱社会秩序”暴力抓捕拘留10天,直到6月1日释放。但,惠山区公安分局始终不能出具行政拘留决定书。

无锡拆迁雇佣黑社会,受害人正当防卫被刑拘

    由于江苏无锡当局过度依赖卖地财政来满足官员的奢侈享受,暴力拆迁和雇佣黑社会已司空见惯。近日,无锡新区江溪街道曙光居委曙光桥82号居民顾旭鹏,晚上在家中突然受到自称是拆迁办的一群人暴力侵害,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顾旭鹏被迫行使正当防卫,结果被新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刑事拘留。
   
    2012年6月10日晚19点,顾旭鹏与邻居赵国庆、冯培庆在自己家生活间里聊天。约在19点20分,突然冲进来一个自称拆迁办的人,当时顾旭鹏叫他出去,因不认识他,也不知是何方人,此人没有任何证明身份的标记,但是此人不但不出去,反而又冲进二人对顾旭鹏实施暴力侵害,紧接着又冲进来4人,他们在顾旭鹏家里将他摁倒在地,实施暴力殴打,在这种危及生命的情况下,慌乱中顾旭鹏抢到一把菜刀挥舞自救,由于挥舞自救将7人中一人砍伤(一个耳朵被砍掉),歹徒慌忙逃跑,家属将浑身是伤的顾旭鹏送到无锡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检查,顾旭品第五节腰节中崩裂,需要长期卧床治疗。
   
    案发后,顾旭鹏的儿子顾星于19:31分顾星报警,江溪街道南站派出所警察用了近20分钟才到达现场。一小时后,无锡新区公安分局也到现场查看。
   
    据悉,当天晚上21点左右,正在医院接受治疗中的顾旭鹏在不能够行走的情况下,被南站派出所强行带走。而这批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的黑恶势力在公安机关的保护下潜逃在外。
   
    这一起涉嫌黑社会参与房屋逼迁事件会怎样发展,权利运动将继续予以高度关注。
   
    顾旭鹏家人电话:13914160622。

无锡锡山区厚桥街道南桥头新书记周晓华演绎末路疯狂 无锡陆建平





我叫陆建平,是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厚桥街道南桥头村陆房河队的村民。

温总理曾经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土地也是稳定农业保证粮食安全的基础。“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可见党中央国务院是多么的重视土地和农业,所以珍惜土地关心农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可是我们锡山区特别是厚桥街道及我们南桥头村的地方领导们却与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关爱截然相反,他们对土地、对农业的感情已淡薄到令人吃惊的地步,滥圈滥占耕地,严重损毁水利设施,严重损害农民权益已到了司空见惯的程度。

1、在我们南桥头村有一个“千亩丰产示范方”,是江苏省政府花巨资几百万建设起来的,一切道路、供电、水利、耕作都是一流的科学种田,当地村民曾引以为荣。可是在地方政府淡薄土地和农业的驱动下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向这“千亩丰产方”开刀,动用大型机械将一切水利,灌溉,道路……破坏掉使其成为一片荒地,处心积虑地要卖地要毁掉它,连做梦也在想卖地发土地横财。



这是为什么呢?难道党中央国务院的一切土地政策和法规都是“白说”的,没有一点点法律效力吗?这党中央国务院的政令到那里去了?我们南桥头村委拆迁还乘90家左右,但4月9日才当上新书记的周晓华,其上任的第一件事就是马上大肆装潢村委办公楼,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又建造村委会议室、警务室等。这位新书记为什么如此热衷于大搞建设呢?是村委办公楼太丑陋容不下这位新书记办公呢?还是村委办公楼太陈旧是“危楼”危及这位新书记的生命安全了呢?或者是我们南桥头村委太有钱了,再不花掉些要有麻烦了呢?当你知道我们这位新书记原来是搞彩钢瓦生意的,你就明白为什么他一上任就大搞“建设”、且这些建筑物都用彩钢瓦的真正原因了。



2、我们南桥头村委的领导敢有胆量向“千亩丰产方”开刀,当然更有胆量敢向其他耕地动手了。最近村委领导们又大吹大擂以发展经济的需要,又企图滥圈乱占五十亩其他多处耕地要造房子打围墙,现在已到了万事俱备只欠大规模开工了!村民们赖以生存的耕地被一块块蚕食,倒卖,村民的心在痛在流血,子子孙孙的饭碗砸在我们一代手中,我们如何去向这些子孙们交代啊!



我们南桥头村委的领导为什么如此敢于违法乱纪,对抗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的好政策?难道我国的“土地法”、特别是45条的“必须由国务院审批”的规定是闹着玩的?难道地方政府只要挂发展经济的“羊头”就可以干违法卖土地的“狗肉”?贪官污吏激起了民怨就永远不被依法追究了吗?难道老百姓活该让这些“好”领导任意宰割了吗?



我们的地方领导渎职腐败到如此程度,可悲啊!最后,我们小百姓再次呼吁恳请上级领导,千万别做在上面“听汇报”、“看材料”文章,请到实地走一走,共产党不是最讲“认真”二字吗,我们这里的地方干部把仅有的土地卖光中饱私囊,正演绎着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末路疯狂。

2012年6月7日星期四

黄金大盗宋文代 中国制度养肥的大硕鼠 无锡王振华


20120605,新华网曝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国企老总宋文代贪污黄金百余斤、白银1.4吨,数千万元赃款。

国有企业是国家举办,全体人民共有,利润人民共享,经营、财务接受人民监督,经营者赚取工资,这么可以发生贪污黄金百余斤、白银1.4吨,数千万元赃款?事实上,利润大部分有国家公职人员享受,大量被用于国家暴力机器和投资,经营向各级官员负责,他们就一定会结合利益共同体,群贪,鲸吞就不足为怪。

宋文代,原是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后来下海经商,2002年,他以一块当时存有争议的土地“入股”进入乾坤公司管理层,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国有企业的老总们把自己作为企业的主宰,单位的皇帝,挣钱是个人本领,自己决定年薪,犒劳自己;赔本是客观原因,国家贴钱。凭自己的垄断地位,赚国人的钱,从来心狠手辣,涨价没商量;到海外淘金,经常屡战屡败。

各地政府急于招商引资,有的地区甚至给各级领导“人人头上压指标”、“招商引资一票否决”,不少地方为了招商,突破国家政策法规,把土地、矿产资源等作为筹码吸引投资。

2003年,宋文代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某旗协商,由乾坤公司在当地投资发展养殖、肉牛加工等产业,希望政府配套土地。领导们喜出望外,很快划拨土地2.9万多亩,这在“撒下种子就能收”的呼伦贝尔地区,是一笔令人垂涎的巨大财富。宋文代立刻想把这块属于公司的肥肉吞到自己肚里,他借口呼和浩特市政府不允许乾坤公司搞金银之外的业务,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到他挪用公款成立的个人公司名下。此后,宋文代将这些土地租赁给他人经营,将1700多万元租赁费据为己有。用同样的手法,宋文代以乾坤公司名义在赤峰市投资,让个人注册的金旭隆金银产品开发公司,享受到政府免交土地出让金、无息借款800万元等优惠政策。

这样的红顶商人,要不贪都难,贪污黄金百余斤、白银1.4吨,数千万元赃款没有什么不可能!

国企,垄断了金融、资源、销售、财税、行政和国家暴力机器,可以叱咤风云。

如果离开地方领导的“协助”,“黄金大盗”宋文代的一些犯罪行为很难实施,但地方领导的急功近利和绝对的权力又使他们沆瀣一气,鲸吞国家财产。

又悉,财大气粗央企撒出750亿大单投资无锡,在各个领域和民营企业竞争,无处不在的国有企业,凭借国家背景,国家金融,再在无锡地方政府以更优的服务、更低的成本、更有竞争力的环境,为央企发展创造更好条件,自然所向披靡。

国有企业老总和部分党政干部勾搭成犴,肆意汲取民众的血汗。国有企业成了党政干部提钱的银行,洗钱的工具。

《中国经济周刊》报导,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逃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部和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驻外中资机构外逃、失踪人员数目高达16000——18000,携带款项达8000亿元人民币。

因为他们的财富更多的是灰色收入,或就是黑色收入,是巧取豪夺,是剥夺民众的利益,富了权贵,使部分民众处于贫困线以下,在温饱线上挣扎,还要民众淡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今年2月发布的《裸官监管调研报告》显示,38.9%的公职人员认同配偶拥有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46.7%的公职人员认为其子女可以拥有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其中省部级、司局级、县处级对此认同的人数均超过半数,分别为53.3%53.4%51.7%。他们自己也信不过曾经养育过的给他们巨额财富国家,这片神奇的土地呀!

530《环球时报》社论:腐败在任何国家都无法“根治”,民间要在大道理上理解中国无法在现阶段彻底压制腐败的现实性和客观性,不举国一起坠入痛苦的迷茫。社论鼓励公众走出“痛苦的迷茫”,法宝除了寄望于所谓“发展”之外,另一个则是提高对腐败容忍的“允许的程度”。

大大小小的硕鼠,如果没有天敌,会大量繁殖,国家的财富会被他们掏空,发展的成果会被大量消耗,国家的基石会动摇。

64消息,胡润百富发布《中国奢华旅游市场白皮书》。中国富豪三分之一有海外资产,六成人考虑移民海外,因为,许多富豪“是跟着政策走”,分享国有企业的残羹,他们有原罪,他们不信自己的国家。

遏制国有企业的发展,将国有企业私有化,把财富均分个国人,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监督制度已经刻不容缓,否则他们在绑架自己的国家,戕害民众,那是他们的坟墓。
王振华 QQ907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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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您在哪里?文/甘典江

 识字的第一天,我开始寻找祖国   在纸上,那些变幻莫测的版图   交替旗帜,墨水的诚实   永远追不上热血的沸腾       我是谁?我从哪里来?   我从甲骨文中来,从石鼓文   从青铜器,从竹木简牍   从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