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中国的通论之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源于前苏联的理论体系,是与德日的三阶层之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法系的双层次的理论体系相并列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如果就三种理论体系的构件材料来看,积极的犯罪成立条件基本没有区别,其最重大的区别就在引言中国的通论之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源于前苏联的理论体系,是与德日的三阶层之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法系的双层次的理论体系相并列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如果就三种理论体系的构件材料来看,积极的犯罪成立条件基本没有区别,其最重大的区别就在于对于排除犯罪性的事由是纳入到犯罪成立理论体系之内,还是将其排除在犯罪成立理论体系之外。中国的体系构建特点是将其排除在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之外,即在犯罪构成之外讨论排除犯罪事由,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两种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则将排除犯罪性事由纳入到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内。
正文
一、犯罪构成理论的源起当今世界,犯罪有三种犯罪论体系:
一是德国、日本等国采取了构成要件三段论:符合性(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犯罪成立理论体系(或犯罪论体系)。
二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采取的犯罪论体系,即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行与犯意,然后讨论抗辩事由;
三是前苏联等国采取的犯罪论体系,即将犯罪成立条件范围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然后讨论排除犯罪的事由、犯罪形态等问题的理论体系。各种体系都有存在的理由。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要件的有机统一形成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总则与分则共同规定的,而不是仅由分则条文规定。因此,不能认为分则条文都完整的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即使少数分则条文对具体要件秒速的较为完整,也离不开总则规定。例如。各种犯罪的故意内容,必须同时根据分则对客观构成要件的描述和刑法总则第14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犯罪构成要件具有说明法益侵犯性、非难可能性的实质内容。如果某种因素不具有这种实质内容,就不可能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一种法律规定,而不是具体事实。最初的构成要件理论曾将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事实称为具体的构成要件,但当今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这种称为混淆了法律规范与具体事实。
二、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实质是指犯罪成立条件,传统刑法理论,在犯罪概念之后论述犯罪构成,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方面构成:
(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
(3)犯罪主体,指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报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过失以及目的。
问题是:在论述了犯罪构成四个要件以后,再讨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的事由。
将犯罪客体作为构成要件并不合适。
(1)犯罪客体实际上是保护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外国刑法将法益视为十分重要的概念,但没有任何人认为刑法保护的法益本身是构成要件的内容。
(2)犯罪客体本身是被侵犯的法益,但要确定某种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以及侵犯了什么法益,并不是由犯罪客体本身来解决;从法律上说,要通过客观构成要件反映出来;从现实上说,要通过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事实反映出来。将犯罪客体作为要件可能只是起单纯的评价作用,但将一个没有要素的要件交由法官评价,会有损犯罪构成的罪刑法定原则;如果认为犯罪客体是事实要素,则与客观构成要件相重复。
(3)犯罪客体与犯罪构成的其它要件并不处于同一层次,犯罪客体是被反映、被说明的现象,而客观构成要件说明行为侵犯的是何种法益以及侵犯程度;不仅如此,法益实际上对确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具有决定性意义,将法益作为犯罪概念的内容而不作为构成要件,有利于以犯罪本质为指导来解释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
(4)主张犯罪客体不是要件,并不会给犯罪定性带来困难。如上所述,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了什么法益,是有客观构成要件以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实施决定的。同样,区分此罪与彼罪,关键在于分析犯罪主客观方面的特征。如果离开主客观方面的特征,仅仅凭借犯罪客体认定犯罪性质,难以甚至不可能达到目的。
(5)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客体是构成要件的观点来自于苏联。由上可见,在我国的四要件体系中,犯罪构成等同于犯罪成立条件。但是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构成要件该当性只是犯罪成立的一个条件。
三、犯罪构成三要件说在刑法分则条文的具体运用
犯罪构成三要件对具体犯罪进行分析时可以看出,在我国任何犯罪刑法条文的规定都是:什么人实施了什么行为,造成了什么样的结果构成何种犯罪,给予何种刑罚处罚;其犯罪构成要件都是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这三个犯罪构成要件;同时具备三个犯罪构成要件的构成犯罪,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的,就不构成犯罪。
(1)犯罪主体,是指犯罪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自然人除包括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等客观因素外,还应当包括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目的等主观因素。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主体是犯罪意图的制造者和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任何犯罪必须首先有犯罪主体,它是犯罪的动力,在整个犯罪中处于主导地位。因此,在立法或者司法过程中,应首先要确定犯罪主体,没有犯罪主体,不可能构成犯罪。
(2)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主体通过一定活动,作用于犯罪对象,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行为。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一种社会活动。它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按犯罪行为的活动方式不同,可分为作为犯罪行为和不作为犯罪行为;按犯罪行为的主观支配形态不同,可分为故意犯罪行为和过失犯罪行为。除此之外,犯罪行为还包括犯罪的对象,犯罪的方法、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因素。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一般都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犯罪行为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任何犯罪都必须有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 是处于中介地位,是犯罪的客观表现。犯罪主体通过实施犯罪行为,造成犯罪结果。没有犯罪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结果,不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在立法和司法中都非常重视对犯罪行为的确定。
(3)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造成一定社会危害的结果。只要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被侵犯,就造成了社会危害性,刑法根据社会危害性的不同程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不同犯罪结果。有的规定,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重要社会关系被侵犯,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构成犯罪结果;有的规定,侵犯社会关系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才构成犯罪结果。例如,我国刑法分则对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货币的行为,只要实施了走私上述特定物品的行为,就侵犯了我国海关管理秩序,不论数量多少,都构成犯罪结果;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侵犯了海关管理秩序,则必须达到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结果。犯罪结果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物质的结果,也有非物质的结果;有安全、秩序危害结果,也有名誉损害结果。
犯罪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只有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犯,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具备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犯罪。任何犯罪都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都是有犯罪结果的,不存在没有犯罪结果的犯罪。犯罪结果在犯罪过程中处于终局的地位,是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归宿,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主、客观的综合反映。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的犯罪构成三要件之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他们之间的内在联系表现为:什么人实施了什么行为,造成了什么结果,法律规定构成什么罪的递进逻辑关系。犯罪主体是犯罪的发动者、实施者,是犯罪的首要要件,在犯罪中起主导作用。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在犯罪过程中起着连接犯罪主体与犯罪结果的中介作用。犯罪结果是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是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的必然体现。首先有犯罪主体,然后有其犯罪的实施行为,最后是其犯罪行为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其前后顺序不能颠倒,其内在的因果关系不能分割。
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同时具备了犯罪构成三要件的,就可以构成犯罪。但在犯罪构成三要件之间不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或者具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律规定排除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不构成犯罪。
四、犯罪构成三要件与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关联性
犯罪构成三要件是在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基础上对犯罪构成诸因素进行新的组合归纳、简化,使之更简便适用。它们之间的具体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犯罪构成三要件是对犯罪构成四要件的简化。犯罪构成三要件和犯罪构成四要件都是有关犯罪构成方面的理论认识,都认为犯罪应当有犯罪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犯罪构成要件都不构成犯罪。不论在立法还是在司法中都应当注意分析刑法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犯罪构成三要件只是在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基础之上用另一种方式对犯罪诸因素进行组合归纳, 由犯罪构成四要件简化而成。
2.犯罪构成三要件可以涵括犯罪构成四要件全部构成因素。犯罪构成三要件不是简单的将犯罪构成四要件之一加以取消,而是将犯罪构成全部因素按其内在联系进行组合归纳,使每个犯罪构成要件都是主、客观因素的统一,避免了人为地将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分开和犯罪构成要件内容重复,如犯罪客体与犯罪结果重复的现象。
犯罪构成四要件将犯罪构成要件组合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犯罪客体包括: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对象等因素;犯罪客观方面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方法、手段、时间、地点等因素;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自然人包括法定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身份等因素;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的故意、过失,犯罪动机、目的等因素。上述犯罪构成诸因素在犯罪构成三要件中都可以涵括,而且每一种犯罪构成要件都是犯罪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有机结合。犯罪构成三要件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包括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特殊身份等客观因素,也包括犯罪动机、目的等主观因素。
犯罪构成三要件的犯罪行为包括:故意犯罪行为、过失犯罪行为、作为犯罪行为、不作为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的对象、方法、手段、时间、地点等因素。犯罪构成三要件的犯罪结果包括: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对犯罪对象的侵犯,造成社会危害的程度等因素。因此,犯罪构成三要件的犯罪构成因素能涵括犯罪构成四要件全部构成因素,只是进行了新的归纳,使犯罪构成要件更简便。
3.犯罪构成三要件比犯罪构成四要件更适用。犯罪构成三要件和犯罪构成四要件都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物,都是为立法和司法分析确定某种具体犯罪服务的,具有适用性。由于犯罪构成四要件较为复杂,运用其分析刑法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时有一定的难度,且常常出现意见分歧,可能造成定罪、分类不准等不良后果。而按犯罪构成三要件分析刑法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能比较容易的分析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的三要件,再按犯罪构成三要件认定某种社会现象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既简便又适用。因此,应注意掌握和运用犯罪构成三要件的理论,以指导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
五、四要件难以正确处理正当化事由
在处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问题时,很容易得出自相矛盾的结论。通说认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构成,实质上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它们都不是犯罪行为;还有的学者认为,“一切成立犯罪的行为都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因此不构成犯罪。
阶层的犯罪论体系认为,对行为的评价,是分层次进行的,仅仅进行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判断还不够。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可能阻却违法性;具有违法性的行为,可能阻却责任。阶层理论对“牺牲他人的生命保全自己”这类案件的处理,明显高出四要件说一筹。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认为,在牺牲他人保全自己的场合,杀人的故意和行为都存在,构成要件符合性具备;从法秩序的角度看,不可能允许牺牲他人的生命保全自己的生命,行为的违法性具备。但是,多数人处于被告人的境地,可能都会做出和被告人相同的决定,因此,严厉惩罚被告人可能就是强人所难。这样,从规范责任论的角度,借用期待可能性理论,承认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规则,对被告人不进行谴责。
例如,对在海难中遇到危险,而在困境中将同船难友杀而食之的两个海员,英国法院一审判决其死刑,后来法院以存在可以减轻罪责的紧急避险为由,改判有期徒刑6个月。对此,耶赛克指出:如果不将犯罪概念划分为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罪责,和与之相关的其他区别,如合法化的紧急避险与减轻罪责的紧急避险的区别,对牺牲他人保全自己这类案件的处理还是不确定的。通过这种层层递进的思考方式来解决与违法性判断和责任评价相关的问题,在有别于违法性判断的阶段,考虑减轻罪责的紧急避险问题,恰恰是中国刑法学通说所缺乏的。
结语
刑法三段论类似于数学中的因为A⊆B,B⊆C,所以A⊆C。
司法三段论其基本的形式为:
(1) 以法律规范(T)为大前提。
(2) 以具体的案件事实(S)为小前提。
(3) 根据逻辑三段论推导出结论,即判决。
让三段论指导我国的刑事审判,其实三段论的编排模式更具有说服力,我们不能抱着十五年前的老观点来适应社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