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联邦党人文集》感悟二
司法是治国之重器,司法的权威来自于人民真诚的拥护,也就是说“当宪法和其他法律发生冲突时,应以宪法为准;人民的意愿与人民代表的意愿发生冲突时,应以人民的意愿为准。”司法应不受团体、行政、立法的干扰,如果司法与行政或立法权相勾结,那么,就沦为团体、行政、立法的代言人,一定没有公平、公正可言,人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司法根本不可能抵御团体、行政、立法的侵蚀。
1748年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第一卷181页“如果不把司法权同行政、立法相分离,就没有自由可言”。美利坚合众国的政治家成功的将此理论应用于实际中,并写入宪法。由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杨颖玥张尧然翻译的《联邦党人文集》生动的诠释了司法必须独立。由孟德斯鸠的司法独立理论,汉密尔顿在1788年5月28日《论司法部门一》《联邦党人文集》第七十八篇p419页得到三个结论:司法部门本身不会对自由构成任何威胁,但是如果它和行政或者立法部门联合起来,就可能威胁整个社会;因为司法部门自身的软弱本性,它会不断地遭到其他二个部门的压制、威胁与影响。
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源于三权分立理论。三权分立理论认为,国家权力具有可分性,即国家权力可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权力只有既彼此分立、独立行使又互相制约,才能避免独断专行以及侵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防止滥用权力,发生腐败。
司法独立归根结底发源于政治上的制衡意义,作为美国联邦原则正式确定,始于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首席法官J.马歇尔代表法院认为,“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明确宣布国会1789年颁布的《司法条例》第13条违宪,从而确立了法院拥有审查国会通过的法令的职权,逐步形成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成为维护统治秩序,实行权力制衡的一种政治手段,以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在美国有存在违反宪法的法律,在中国同样存在着违反宪法的法律、行政法规,因此赋予法院违宪性审查是纠正错误法律、法规的重要途经。例《收容遣送办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实施长达几十年,剥夺了许多公民的自由权,属于违反宪法的行政法规,但最终的废除并非司法违宪审查的结果。
在美国,一部法律并不会被判违宪而“自动”消失;它必须由一部后继法进行删除。很多联邦和州的法律在被判定违宪之后仍然留在法典中。但是按照“遵循先例原则”,一般下级法院不会引用违宪的法律,如果使用也会被最高法院撤销判决。
“司法部门既没有强制力量,也没有主观意志行事,只能根据既有法律进行判决,而且最终还要依靠行政部门的强制力量来保证其判决的生效。”因此,司法部门很容易受到团体、行政、立法的影响。具体来说,司法部门的财政拔款来自于财政部门,人事权来自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中国还来自于检察院的监督作用,因为中国检察院是司法部门(在美国,检察院属于行政部门,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汉密尔顿说“如果(法官)由总统或国会任命,他们就会有曲意逢迎掌权部门的危险”;“如果由人民选举法官,或者由人民专门选出的选举人任命法官,他们可能会过分迎合社会潮流,而不是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作为自己一切行为的准则”,p421页。所以司法独立制度是保障国家良性运行,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础。
司法独立的另一个层面是法官的审判独立,不受任何团体、行政、立法机构的干扰,也不受法院内部的行政指导,实行案件的终身追究制度。法官的公正裁判在于内心确信,法官的道德良知。为此,西方主流国家一般规定了法官专职及中立制制度。即法官不得以政党身份从事政治活动。例如,日本法院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法官在任期内,不得“成为国会或地方公共团体的议会议员,或积极从事政治运动”,司法审判只能臣服于“法律”和“良知”,除此之外不应该受到任何其他外在的逻辑和理念的干涉。汉密尔顿说“如果法官胡作非为,众议院可以发起弹劾,并由参议院予以审判;如果被裁定有罪,该法官有可能会被撤职,永不叙用”。(《论司法部门二》)
司法与立法、行政存在根本的区别,它应该有着自己特有的属性和相应的活动方式及管理体制。但是中国的司法体制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以及政治经济因素(例沿革苏联模式),司法的特殊属性尚未被人们所普遍认同,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按照行政化模式构建和运作,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例如中国法院的审委员会,是集体负责,结果是谁都不用承担责任。法院的行政化活动方式与管理体制根深蒂固,对司法独立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良好的制度设计,是确保公正司法,让人民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在施行三权分权的政府中,司法权由于自身功能性质的原因,对于对于所有受宪法保护的权利的潜在危害是最小的,因为掌握司法权力所具备的扰乱危害社会的能力是最小的。”汉密尔顿如是说“它永远不可能在攻击行政部门或立法部门之中获胜;所以我们应该尽一切可能,保护它不受其它两个部门的攻击,尽管司法部门时常会侵犯到一些个人权利,但是只要司法部门还确实与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分立的,它就永远不可能威胁到整个社会的自由。”
司法独立也是制约权力腐败的重要措施。中国官场腐败,证明司法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不仅如此,司法机关本身也存在道德危机,办案中的徇私枉法、贪赃枉法时有发生,为牟取或保护不正当的利益,滥用司法职权,插手无权管辖的经济纠纷,非法扣压、拘禁他人等侵犯公民权益也经常见诸报道。
在中国,团体、行政、立法部门干扰司法活动造成的冤假错案是屡屡发生。从源头治理是每个政治家必须面对、解决的问题,二百多年的美国法治经验熠熠生辉,为人类治理国家树立了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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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团体、行政、立法部门干扰司法活动造成的冤假错案是屡屡发生。从源头治理是每个政治家必须面对、解决的问题,二百多年的美国法治经验熠熠生辉,为人类治理国家树立了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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