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0日星期四

告常州市出租车挂靠经营户书 张建平

——转让获得出租车物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任何人侵吞

在我们江苏省常州市,现有出租车2400余辆,其中有995辆是早期交通运管部门无偿将营运使用权行政审批给出租车公司后,公司再在每辆出租车购置成本价上再加价30余万后转让给驾驶员。

当时,常州市政府和主管行政机关是鼓励这种转让、及再转让经营的,但由于行政机关没有给予这一类出租车像当初个体出租车那样的独立经营许可,所以这一类出租车的经营模式是挂靠在公司,每月向公司交纳管理费和由公司代收代缴国家的规、税、费。

正是挂靠经营模式存在缺陷,加上政府和行政机关拒绝按《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关于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出租车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更拒绝对出租车公司的非法经营给予制止,导致出租车挂靠经营者屡遭出租车公司违反常州市政府【2008193号等文件规定的、强迫乱收费的侵害。甚至,到目前一轮出租车更新时,已从出租车转让中获得匪夷所思的巨额利益的出租车公司,竟然要强迫与挂靠经营者重新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无理要求,也就是公然要侵吞挂靠经营者的出租车这一私有财产的物权!否则就拒绝提供更新手续。一辆出租车如不能按期更新,就意味着两位从业人员失业,更意味着挂靠经营者前期转让的巨大经济损失。

出租车营运有偿使用权和房屋土地有偿使用权一样,其资源属于国家,是否给予出租车的继续更新营运,应该属于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那么出租车公司怎么能拥有行政权力呢?对于这个问题,常州市交通运管部门是这样口头解释的:营运使用权是我们当初以无偿方式行政审批给出租车公司的,公司要与你们签订怎样的合同我们管不了。

在法律上,当出租车转让后,其物权(车辆所有权、营运使用权、车辆行驶证等)就从出租车公司转移到了受让的驾驶员手中。在出租车公司未按照常州市政府作出的常政发【20073号第九条进行理顺产权、及国家未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前,出租车的物权(包括营运使用权)显然不属于公司所有。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作出了466号会议纪要予以保护。

事实上,当国家将出租车营运使用权由原来的无偿改为有偿后,更新的有偿使用费也都是有挂靠经营者向政府支付,与提供服务的出租车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一放一收之间,政府又可赚昧心钱,政府无剑道!需要我们每个出租车从业人员去争取和维护!否则,压榨、掠夺和官商勾结将是我们每一个出租车从业人员摆脱不了的梦魇。
张建平电话:18914333560

1 条评论:

  1. 出租车行业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坐地收租是腐败!是体制下的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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