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3日,无锡杨国英诉无锡市锡山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案二审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谈话的形式进行审理。为控制该案的影响,该院只发了五张旁听证。杨国英委托倪文华代理。
2013年3月23日(星期六)下午4点许,倪文华从山东赶到江苏无锡与当地维权人士一举救出关在无锡锡山党校的访民李梅芳。并报警。警察赶到现场,还从关押李梅芳的党校房间取出其衣物归还受害人李梅芳。随后,大家一起举牌、拉横幅,喊“取缔锡山党校黑监狱”、“铲除黑监狱,还我人权”等口号,引起群众围观。
奇怪的是,四个月后,即2013年7月26日,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以杨国英的行为扰乱社会秩序为由,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更奇怪的是,该公安机关于2013年7月4日作出了锡公(东)立字【2013】4217号《立案决定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社会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决定对聚众扰乱秩序案立案侦查”。杨国英从此被限制人身自由,直到当年7月底才释放。
无锡市锡山区认定“杨国英与黄涵清、沈爱斌等二十余人在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锡山区委党校门口聚集,后有组织地进行拉横幅、喊口号,引起周围群众围观”;还认定“因锡山区委党校位于锡山区东亭街道学士路,该区域商场、宾馆、饭店林立,人员聚集量大,流动量大,属于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停留的的公共场所,杨国英扰乱该处秩序的行为社会影响大,属于情节较重”。杨国英不服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杨国英的代理人倪文华指出:一审法院没有全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没有查明杨国英等拉横幅、举标语、喊口号之原因。
2013年3月23日,无锡维权人士从锡山区委党校救出被限制人身的李梅芳后,向110报警,要求查处该党校非法拘禁访民的违法行为。因到达现场的民警未处理该党校拘禁访民的违法行为,引起大众的不满。于是,大家拉横幅,喊“取缔党校黑监狱”的口号。此口号并不违法,更没有扰乱社会秩序。
倪文华指出:锡山区委党校不是位于锡山区东亭街道学士路,而是源泉路的尽头,即死角。不存在“商场、宾馆、饭店林立,人员聚集量大,流动量大”的事实,喊口号,拉横幅也不会扰乱秩序。况且,2013年3月23日是星期六,党校放假,杨国英不可能扰乱党校的工作秩序。如果喊喊“取缔黑监狱”的口号也要受处罚,那么,实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党校是不是更应当处罚?四个月后,锡山公安机关处罚杨国英的决定是明显的报复行为,且纵容随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行为。
市无锡锡山区法院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该院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但适用该条款的必要条件是“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但该党校不属于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那么,党校是否属于其他公共场所呢?对此,应当由最高院作出司法解释。锡山区法院只有审判权,没有司法解释权。锡山区法院将党校列为其他公共场所,即越权作出司法解释,显然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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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5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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