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0日星期五

无锡市锡山区法院法官程序枉法 剥夺杨国英法律权利 无锡王振华


201667日,杨国英诉讼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无锡市政府的信息公开案在无锡市锡山区法院庭审。庭审中,无锡市锡山区法院法院法官偏袒政府、公安机关,行政诉讼流于形式,合伙欺压杨国英,故意回避讼争焦点,这样的行政诉讼既浪费了行政资源,又使杨国英缺失了本可以司法救济的渠道。

案情回顾:201374日,杨国英从北京上访回来,被关押在臭名昭著的黑监狱基地——无锡坊前新芳园,2013726日,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东亭派出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事传唤到东亭派出所[无锡市公安局锡(公)传唤字〔2013394号],后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以锡公(东)行罚决字[20132072号对杨国英进行治安拘留。2015518日,杨国英向被告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申请公开: 201372613时到15时在东亭派出所对本人所做的全部笔录、同步视频、音响资料;对本人接受询问的法律依据。


实际上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并未在东亭派出所内对杨国英做过笔录,听取杨国英的陈述、申辩。杨国英对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的二次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无锡市政府的二次行政复议决定均不服,2016120日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案号:(2016)0205行初10号。

201661日中午杨国英收到锡山法院的《传票》,下午向无锡市锡山法院递交了《变更行政诉讼请求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证人是和杨国英关押在一起的三个人,可以证明杨国英在行政拘留前一直关押在无锡坊前新芳园,而且在该行政拘留的诉讼中,无锡市锡山区法院曾经到无锡市坊前新芳园做过调查笔录,当时该宾馆的会计回答是:宾馆拆迁,工商执照已经注销半年了,所有的资料没有了。但证人可以证明,杨国英关押在无锡市坊前新芳园4日上午,杨国英接到法院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通知,6日上午杨国英向锡山法院邮寄了一份《复议申请书》。




201667日下午1点左右杨国英来到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参加庭审。

开庭之前,审判长对杨国英说:“经过合议庭审查,认为杨国英在61日向本院递交的《变更诉讼请求书》中增加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确认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2015525日做出的编号[2015]依复第007号信息公开答复违法,该行政行为与杨国英起诉时候的诉讼请求编号[2015]依复第027号信息公开不是同一个行政行为。同时,在027号行政行为,本案的被告二已经做出了复议决定书。故上述两个诉讼请求不能合并审理,对(杨国英)增加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建议(杨国英)另行起诉。”

杨国英当时提出,行政主体相同,二个行政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不存在合并审理的问题或二次诉讼,而且,法庭应当书面告知,杨国英也可作充分的准备,法庭有避重就轻之嫌。
审判长说:“你回去看看行政诉讼法”。

而且拒绝杨国英的“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么书面,要么放到庭审上,怎么象私下交易?

被告姗姗来迟后,法庭宣布开庭。

合议庭最终归纳本庭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国英向无锡市锡山区公安局申请的公开2013726目全部笔录、同步视频、音像资料,询问的法律依据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信息,显然该内容未能包括被告无锡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是否违法的问题。

杨国英指出:杨国英诉讼请求中有撤销无锡市人民政府(2015)锡行复第2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怎么会仅仅审理政府信息公开?

在争议中,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副局长胡玮不经过审判长的同意,擅自讲话,称怀疑旁听席的浦兴娣用手机录音,中途发生了分歧,影响了庭审效果。被告管法庭秩序,究竟是被告还是法官?

确认没有录音后,继续开庭,审判长打断了杨国英继续向法庭举证的权利,杨国英一直在说案件的经过,刚开始不肯记录在案,在杨国英再三叮嘱下才记录在案。

杨国英对法庭不同意证人出庭作证表示异议,向法院提交了《复议申请书》,但法庭不顾法定程序,对《复议申请书》有一个交待。在开庭审理中,杨国英还提交了证人证言,均未获准许。

庭审中,杨国英讲到案件的事实部分,审判长立即剥夺杨国英的辩论权,审判长喝责“放到下面一个环节”,等到下面一个环节的时候,马上就说针对争议焦点展开辨论。案件真相是实体正义,对杨国英的定性产生关键影响。

杨国英在庭审中几次发言被审判长打断, 而且书记员也没有记录整个庭审记录,选择性的记录。


法官剥夺杨国英的诉讼请求权、辩论权、陈述权,这样的庭审,会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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