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7日星期四

这还是人民法院吗 无锡王振华





今天扬子晚报报道,泰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头巷葛宅”,因不愿配合拆迁,201021日,被泰州市建设局下达泰拆裁稻字(2010)第14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房屋主人葛卫民不服,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屡败屡战,三年马拉松式的诉讼、上访,《身为文保单位却被“下文”拆除 一审二审全部败诉终审终于扳回》,作者显然不熟悉法律程序,中国是二审终审,二审后属于涉法信访,而且这个案子被泰州市中院再审败诉,江苏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仅花三年时间终于胜诉,属于奇迹。行政诉讼二次再审能峰回路转地胜诉,估计全国范围无出其右。

是案情复杂吗?不是!江苏省高院判决书说:根据有关规定,被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葛卫民的房屋已被列入文物保护房屋,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拆除其房屋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故泰州市建设局将其房屋列入拆迁范围,并做出拆迁裁决显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泰州市建设局在做出房屋行政裁决时,拆迁人稻河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裁决机关泰州市建设局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裁决程序违法。城市房屋拆迁,拆迁许可证是拆迁人的合法依据,泰州市建设局给自己颁发行政许可,这是显而易见的错误,为何泰州市海陵法院、泰州市中级法院视而不见?法律尊严,是弱势群体生存的底线,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生命;二级法院视法律为儿戏,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

“建设局所作行政裁决主体适格,行政程序基本正当”,这是拆迁行政诉讼中经常的字眼,这些法官不懂法吗?非也,他们大多是硕士生博士生,有着良好的专业背景,“民告官”很难,在行政、财政、人事的多重压力下,不畏权势,秉公办案,需要勇气,更需要敬畏法律。

同样,有着900年历史的无锡小娄巷,就没有那么幸运。无锡小娄巷,仅明清两朝,就出了一状元、十一进士、十五举人,八十秀才,文人墨客熙攘,被称之为“才巷”。作为这种文化表象的物质载体,梁溪厥、鸣珂里、谈氏宗祠、玄文馆、万备堂、延恩楼、绣衣坊、少宰第、修俭堂、福寿堂、佚园等等均曾在历史上享有盛誉。这样的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被无锡市建设局裁决,少宰及第附助楼被强拆,那里的居民曾行政复议到江苏省建设厅被撤销,可是仍然不能阻止无锡市政府的拆迁。

我自己的房屋2009年底被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裁决,20101月份行政复议到无锡市政府,被维持原判。3月,我将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诉讼到无锡市滨湖区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至今未给我立案,其间,我曾二次写信给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院长王春年,请求过问我的案件,王春年至今没有答复,到是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的李旭强法官扣了二个小时,被训斥了一番。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院长王春年非常想升职,但不在司法公正着眼,拆迁案子,办案质量着力!

“头巷葛宅”尚有翻案的空间,而在无锡连立案的机会都没有,无锡市南长区、高新区、江阴市和宜兴市的人民法院办公楼,外形酷似美国的国会大厦,其主要构成元素为穹顶、立柱和三角门楼。这四座人民法院的办公楼奢华无比,金碧辉煌,堪比美国国会大厦。但要拆迁立案,没门!

如果法律法规变成地方法院随意揉捏的面团,这个法律就不是法律,而是权贵们的手枪和铁锤。我们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但法院不予立案。没有期限地等待,是一种无奈!也是一种比地震更可怕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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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条评论:

  1. 如果法律法规变成地方法院随意揉捏的面团,这个法律就不是法律,而是权贵们的手枪和铁锤。我们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但法院不予立案。没有期限地等待,是一种无奈!也是一种比地震更可怕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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