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华
我们是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廊下村旺更巷村民,2009年6月9日,“因我镇经济社会发展和锡山区经济开发区机械装备产业园项目建设的需要,你户所在地区房屋需拆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廊下村旺更巷10号两户,总面积为734.47平方米,有祖上老房子,一家个体企业,无锡市云帆五金密封件厂。
地方政府为了达到廉价补偿目的,通过动迁公司恐吓威胁,行政上一系列的手段逼我们就范,工作上撤职,下岗,调离到原居住地20公里。这里主要反映江苏省各级法院至今不立案、不裁定,或枉法判决。
2009年12月30日,无锡市锡山区房产管理局为了胁迫我们拆迁,撤销我们的部分房产证面积,“锡山房发(2009)70号关于更正房屋权属登记册的通知”,2010年01月20日我们向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2010年3月1日无锡市房产管理局给了我们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锡房中字〔2010〕1号,中止至今。2011年10月8日,就无锡市房管局行政复议中止超过法定时间,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至今不立案、不裁定。2011年10月15日,向上一级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至今不立案、不裁定。
2010年01月04日无锡市拆管办向当事人发出了(2010)锡拆办裁第3001号裁决书,要求当事人在15天内搬出旺更巷10号,不然将实施强制拆迁。2010年4月13日召开行政强拆听证会。当事人认为:无锡市拆管办的(2010)锡拆裁办第3001号裁决书及强拆听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2010年03月25日,当事人就无锡市拆管办的房屋行政裁决一案,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至今不立案、不裁定。2010年05月22日,以无锡市建设局为被告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至今不立案、不裁定。2010年05月10日,以无锡建设局为第一被告,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为第二被告,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至今不立案、不裁定。2010年05月30日,向江苏省高院申诉,未有任何说法。
2010年03月25日,就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锡拆通(2009)第08号]以无锡市锡山区拆迁管理办公室为被告,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至今不立案、不裁定。
2010年04月17日,就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不立案不裁定,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不立案复议申请》,请求敦促两个基层法院行政诉立案,无锡中级人民法院未给任何说法。
当事人有信息公开得知,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廊下村旺更巷10号的宅基地和二亩多自留地在2009年被征为国有,并批准羊尖镇人民政府拔用土地作为建设项目用地。批文为无锡市国土局“锡土资建2009第63号”(江苏省政府的批文为:苏国土资地函[2009]0052号)、无锡市国土局“锡土资建2009第75号”(江苏省政府的批文为:苏国土资地函[2009]0044号),《关于批准羊尖镇人民政府拔用土地的通知》(锡锡国土资建拔〔2010〕17号)。2010年5月14日,当事人以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为被申请人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0年5月21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给了当事人《行政复议告知书》[2010]苏国土资行复第34号,告知:不服《关于批准羊尖镇人民政府拔用土地的通知》,应当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出。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批准锡山区2009年度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通知》锡国土资建2009第63号、《关于批准锡山区2009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通知》锡国土资建2009第75号的行为是转发省人民政府批文,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当事人认为,江苏省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怠于履职,逃避法律赋予的职责。
2010年06月08日,就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告知书》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8月3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2010年11月17日南京市中院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2010年11月23日,当事人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2011年2月10日,江苏省高院受理了本案,2011年3月23日,江苏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5月29日,向最高院提起再审申请。
2010年10月29日,当事人不服无锡市人民政府锡锡国土资建拔[2009]17号 《关于批准羊尖镇人民政府拔用土地的通知》,不服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10]苏行复第61号维持无锡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批准羊尖镇人民政府拔用土地的通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今不立案、不裁定。2010年11月23日,向上一级江苏省高院提起诉讼,2011年6月11日向江苏省高院申诉,仍然无说法。
2010年10月30日,以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地〔2009〕44号 《关于批准无锡市锡山区2009年度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通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江苏省国土资源厅颁布的 苏国土资地函〔2009〕0052号《关于批准无锡市锡山区2009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违法为由,向江苏省高院提起诉讼,立案厅的法官说,我们吃政府饭,不可能受理。
综上,江苏省各级法院在征地、拆迁的行政诉讼中,无所作为,助长了地方政府疯狂拆迁,也加剧了社会矛盾。
控告人: 王振华
暂住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廊宛路80号廊下塑料厂
手机13806173185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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