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6日星期五

北京肖国珍律师对什邡事件的呼吁

为了保护自己的孩子不生活在受污染的环境里,为了保护美丽的家园,四川什邡市民众采用散步、游行、向政府请愿方式,反对兴建污染严重的钼铜冶炼厂。网传特警除使用警棍和盾牌,还荷枪实弹,施放催泪弹和震爆弹强行镇压,无数民众受伤、两人被打死。多名抗议民众和学生被捕。现场民众冒着被抓被打的危险拍下的现场实况图片震撼人心。什邡市政府在一份情况通报承认,执行警戒任务的特警采用催泪瓦斯和震爆弹对“过激人群”予以驱散。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对照上述条文,我认为,在本事件中,警察对民众施暴,损害社会治安秩序,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健康与安全,构成以公权力实施的违法犯罪。在本事件中,警察使用警械,不是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而是蔑视本应珍惜的生命,是肆意地、不加节制、不加区分地伤害民众,是典型的、披着合法外衣的、违法的以强凌弱!若警方继续粗暴、草率地对生养自己的民众使用武力,民众作为弱势一方将遭受更大的伤害,且将次加剧警民冲突与官民冲突、破坏社会秩序,使事态走向恶化。

我无法完全知道,什邡的民众,是受着怎样的被污染被毒害的恐惧;但我知道,追求自由与幸福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博讯boxun.com)

我无法完全知道,在这炎热的夏天,什邡的民众,是如何万众一心地走上街头;但我知道,走上街头的人,不是“一小撮人”,不是“不明真相的人”,不是“别有用心的人”。

我更无法知道,那些被无辜关押者在受着怎样的苦楚。但我知道,那些被无辜关押者心中的冤屈与愤怒、意志的坚强与肉身的软弱。

我知道,警察的天职是保护民众,什邡示威民众践行的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自由,为权利而斗争,乃天赋权利,警察有义务保护之而非打压之。

基于此,我代表我自己,强烈呼吁:

一、立即停止一切暴力行为。
二、在法治框架下,以理性和平的方式,共同对话,协商解决问题。
三、立即无条件释放因本事件被羁押的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在内的民众。四、追究公权力相关人员对本事件发生、恶化,尤其是暴力伤害民众者的法律责任。
五、给予受伤、受害者及其亲属以补偿与抚慰。

另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
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相关条款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

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人民
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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