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0日星期二

犯罪嫌疑人摇身一变成原告,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失职还是故意?

(滨湖区法院受理犯罪嫌疑人的民事诉讼传票)
(公安机关立案后,一年多来一直称抓不到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突然成为了原告,受害人许海凤举报要求法院拘留罪犯嫌疑人)
(2012-7-10)权利运动发布:
近日,上千万的房产(别墅)遭不法破坏,到法院提起告诉却屡屡不获受理的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冤民许海凤,突然收到滨湖区法院的传票,原以为自己告无锡市规划局、滨湖区公安分局的行政诉讼、及告拆迁公司的民事诉讼已获受理,但仔细一看自己却是被告,而且告自己的居然是非法拆毁自己别墅、公安机关一直声称已潜逃在外的犯罪嫌疑人!

2010年10月8日,许海凤和女儿突然遭到绑架,装潢豪华的价值上千万(还不包括房内物品和收藏的古钱币)别墅被非法全部拆毁。获得自由的许海凤见自己别墅已被拆除,物品被洗劫一空外,还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工具——两台挖掘机趴窝在现场,就立即向无锡市公安局报案。出警的警察在了解情况、并向领导汇报后,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给予立案。为了保护现场,许海凤在现场搭建了蒙古包,将犯罪工具、两台挖掘机控制在现场。此后,公安机关一直声称,犯罪嫌疑人潜逃,无法将这些团伙捉拿归案。

保障公民诉权,可以说是法院的基本职责,也是应当恪守的司法道德。可在江苏省无锡市,法院对完全符合诉讼法起诉条件的行政诉讼几乎无一例外不予受理,即使是民事诉讼,只要涉及到征地拆迁或官员不法利益,法院同样会毫无顾忌地漠视当事人的诉权,更不用说公正判决了。不过,这一次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却服务周到地受理了潜逃一年多的犯罪嫌疑人要受害人“排除妨碍”的民事诉讼,并向莫名其妙成为被告的受害人许海凤、何力刚发出传票!

莫名其妙成为被告的许海凤拿到滨湖区法院的传票后,在尚不清楚滨湖区法院的受理行为是否属于明知故犯的情况下,立即以特快专递方式向滨湖区法院寄出“关于刑案嫌犯滥用诉权的举报”信件,要求法院在7月16日下午的双方“交换证据”时,犯罪嫌疑人一旦出现立即予以司法拘留,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起诉。

附《关于刑案嫌犯滥用诉权的举报》: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我是许海凤,日前收到你院签发(2012)锡滨民初字第0163、0164号“排除妨碍”的两份民事诉讼传票,但该案所谓的两个原告孟环和陈辉都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诉请归还的两部挖掘机都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作案工具。对此,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区分局已于2010年10月8号对我位于滨湖区雪浪街道石塘村杨湾里38号别墅(参照同区位、同类型市价超千万)遭孟环、陈辉非法偷拆一案作出刑事受理立案决定,并向我受害人送达了书面告知。

综上事实,请求滨湖区人民法院对一直潜逃、并胆大妄为滥用诉权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孟环、陈辉给予司法拘留,移送立案的公安机关侦查。

举报人:许海凤、何力刚
2012年7月8日
联系电话:15052436408.
附:许海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区分局立案告知单复印件一份。

1 条评论:

  1. 保障公民诉权,可以说是法院的基本职责,也是应当恪守的司法道德。可在江苏省无锡市,法院对完全符合诉讼法起诉条件的行政诉讼几乎无一例外不予受理,即使是民事诉讼,只要涉及到征地拆迁或官员不法利益,法院同样会毫无顾忌地漠视当事人的诉权,更不用说公正判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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