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法院近日对银川市委原常委夏夕云(因犯受贿罪已被判刑)的妻弟刘学贵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对刘学贵掩饰、隐瞒的赃款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刘学贵原系宁夏平罗县的一名个体商户。在其姐夫夏夕云任银川市委常委期间,背靠“大树”发了不少偏财。2009年至2012年间,夏夕云多次主动给刘学贵打电话,要“借”给他钱,让他到家中拿,且均为用纸箱装好的现金,共计1300万元。刘学贵对这些钱照单全收,用于做生意、搞投资。
一审法院认为,刘学贵明知夏夕云借给他的钱属违法所得,依旧进行保管并使用,涉案款额巨大,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学贵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赃款。
一审宣判后,刘学贵不服,声称自己不知道所借的钱为夏夕云的违法所得,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夏夕云系国家工作人员,在刘学贵没有提出借款的情况下,主动提出给刘学贵借钱,有违常理,且钱款数额与夏夕云的收入和财产不符。同时,刘学贵曾在侦查机关交代“知道夏夕云在政府里当大官,没有问过夏夕云那些钱的来历。但是夏夕云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是不会有那么多钱的,那些钱应该都是别人送的”。根据检察机关提交的证人证言,结合刘学贵的供述和辩解,足以认定刘学贵对夏夕云所借给其款项的来源不合法性应当是“明知”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刘学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考虑到二审中,刘学贵的亲属主动代替刘学贵退回赃款50万元并积极缴纳罚金的具体情节,二审决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对刘学贵掩饰、隐瞒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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